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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母親男友車內性侵 新北少女哭喊「媽媽那麼信任你」

TVBS

更新於 8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 蕭沁梅
新北市一名男子受女友請託接送其女兒時,突然在車內伸出狼爪。(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於2024年8月間,受女友請託接送她的女兒小花(化名)時,竟突然伸出狼爪,在車內對小花強吻、襲胸及猥褻得逞,直到小花多次反抗並哭著質問,陳男才停止行為。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一審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案經陳男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量刑並無不當,最終裁定駁回。

土地公廟前性侵「女友女兒」未遂 噁男辯:我有煞車

判決書指出,陳男為小花母親的男朋友,2024年8月17日上午,陳男受小花母親委託開車接送小花,過程中行經泰山區大科路之土地公廟前時,陳男突然詢問感情及個人話題,隨後提出不當要求並持續施壓,甚至從駕駛座移往副駕駛座,將座椅調整成平躺狀態後跨坐小花腿部,觸碰大腿、胸口及私密處。直到小花多次哭著質問「媽媽很信任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並極力推開,陳男才停止行為,還開玩笑表示「好啦,不欺負妳了」。

返家後,小花立即透過通訊軟體將經過告知母親,並於社群貼文說明細節,母親得知後憤而質問陳男,但陳男卻不斷否認,還稱「我有煞車」。新北地方法院調查時,陳男坦承曾言語威脅,但否認有出手猥褻,辯稱「我是弄巧成拙,我講這句話是聊天聊一聊,我就有點壞心思,但我沒有觸摸他」。

不過法院根據小花的描述與母親證詞、LINE紀錄及社群貼文內容皆相符,成為關鍵佐證,因此一審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案經陳男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陳男犯後未坦承犯行且有多項前科,雖犯後已與小花及家人達成和解,但認為原審量刑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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