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關說「自己人的兒子的司法案件」判無罪 理由曝光
最高法院前法官蕭仰歸為被控肇逃的兒子蕭賢綸關說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高明哲,二審逆轉判無罪,高被訴枉法裁判罪,但獲判無罪;台北地院判決指出,枉法裁判須以故意不依法律規定而為裁判作前提,高的行為不符違法要件。
判決指出,高明哲向肇逃案的合議庭受命法官高玉舜提及蕭賢綸是蕭仰歸的兒子,沒有違反審判獨立、枉法裁判的犯意,高玉舜也未曾描述高明哲說蕭仰歸對自己有恩的時、地,沒有證據證明高明哲犯罪。
判決說,蕭賢綸是蕭仰歸的兒子,屬客觀事實,肇逃案矚目,是審理時應予注意的情節,而高玉舜證稱高明哲受關說要拚無罪,則與陪席法官林洲富證詞不合,加上高明哲與高玉舜共組合議庭時間不長、接受關說又茲事體大,高明哲的無罪答辯,難謂無稽。
判決指出,高玉舜對肇逃案持有罪心證、高明哲持無罪心證,評議時各抒己見、僵持不下,合議庭相互說服之際,高明哲是否曾提及「蕭賢綸要考司法官」,「給年輕人一個機會」,則因林洲富證稱沒有聽到,難證明此情節存在。
此外,縱使高明哲提及「蕭賢綸出身法律世家」、「要考司法官」,「給年輕人一個機會」等資訊,相關資訊從肇逃案的卷證已可得知,也未逾評議討論案情的範圍,高明哲沒有枉法裁判的故意。
判決說,高明哲是肇逃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依卷證獲得無罪心證,要判蕭賢綸無罪的理由沒有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且林洲富始終支持判無罪,「難以合議庭多數意見與受命法官高玉舜持有罪心證不同,即認定高明哲枉法裁判」。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舉證高明哲犯罪,未達確信為真實的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原則,應對高明哲作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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