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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水管打架!新北男徒手挖出鄰居2顆眼球 律師:恐賠近千萬

CTWANT

更新於 2025年04月20日06:09 • 發布於 2025年04月20日06:04 • 蔡斯媛
挖眼事件過後,簡男當天就到派出所自首,警詢後依殺人未遂移送基隆地檢署,檢方諭知12萬元交保。(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雙溪區一名簡姓男子與鄰居連男因水管廢水排放問題起衝突,簡男用磚頭擊打對方頭部,連男氣得咬住簡男手臂,簡男便在掙脫時徒手挖掉對方雙眼,導致連男失明。對此,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志仁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李鴻維指出,簡男弄瞎對方眼睛造成重傷害的結果,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依照過去案例來看,還可能面臨近900萬元的賠償金。

回顧此案,連男與簡男是鄰居,居住在新北市雙溪區太平路上,連男是電器行老闆,簡男則為五金行老闆,2人長期因住家中間的廢水管線漏問題起衝突。而在本月17日上午9時許,2人在屋外開始互罵,接著扭打在一塊,過程中簡男用磚塊攻擊連男,連男咬了簡男的手臂,簡男在掙脫時,便將手指插入連男的雙眼,挖出對方2顆眼睛並丟到地板上。

後來,連男倒在地上不斷哀嚎,簡男跑到派出所自首。連男被送往醫院後,由於眼球出現破損,加上時間過長,已無法手術接回,確定失明,目前仍在林口長庚插管治療中。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李鴻維分析,連男咬住簡男手臂,應是傷害犯意,成立傷害罪,而簡男戳連男的眼睛,本應是正當防衛,但挖其雙眼顯然已防衛過當,釀成重傷害,不過與殺人未遂的構成要件不符,應論以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傷害致重傷害罪。

除了刑事責任外,李鴻維說到,簡男、連男相互攻擊,在民事上都是侵權行為,彼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須視雙方所受損害決定賠償金額。在司法實務上,弄瞎1眼賠100萬元,弄瞎2眼賠200萬元,但還得賠被害人生活上的必要支出、勞動力減損等損害。

李鴻維就舉例,有位江姓男子3年前曾在酒後,持玻璃碎片刺瞎楚姓被害人右眼,北院判江男須賠楚男右眼失明100萬元慰撫金,外加勞動力減損等損害合計397萬餘元;另有一名孫姓男子15年前持瑞士刀刺瞎洪姓男子雙眼,北院判賠200萬元精神慰撫金,還要負擔對方生活上必要支出及勞動力減損等損害,總額達84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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