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金獨董陳惟龍涉民事一審敗訴能任職?金管會:民事與道德無關、不會介入
國票金控上周五(29日)舉行股東常會,多位小股東發言質問經營團隊,國票金控獨立董事陳惟龍被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敗訴,包括公款私用、損害公司利益並非過失也非不小心,如何處理陳惟龍的適格性?時任國票金控董事長魏啓林當下答覆說,交由主管機關認定。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2日傍晚於例行記者會表示,陳惟龍目前涉及的是民事案件,與「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對於金控負責人應具備的資格條件規範,包括消極資格條件,「是沒有什麼相關的」。
王允中說:「我們不會介入,由公司,它如果覺得有其他不適當的,它自己會去依相關的法令去處理。」
金控負責人僅規範刑事,不管民事
王允中解釋,金控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第3條,對於包含董事在內的負責人的規範,寫得是「受刑之宣告確定」,所以規範的是刑事,不是民事。
媒體問,為何刑事一審判定,金管會就會出手,但民事就算很嚴重或三審定讞了,金管會也不會出手?
銀行局觀點:民事判決與道德操守無關
王允中說,這個本來就是民事跟刑事在本質上的不同,刑事它本身就是有反社會性,如果你刑事都已經判決確定,那表示這個人的道德操守是大大的有問題。民事的爭議則是基於雙方私權上面的爭議,私權上面的爭議在法院的判決,不一定就是說誰對誰錯,基本上跟舉證還有其他很多的相關。「所以我們對於個人的條件、操守,不會把民事的判決納在裡面,因為它跟道德操守是沒有什麼關聯的。」
國票金多位小股東上周五於股東常會上引述判決書內容,包括陳惟龍找國票金集團的員工打高爾夫球5次,陳一次都沒付錢、全由公司埋單,以及陳對國票金集團的兩位專業經理人以阻擋人事升遷進行施壓,要求經理人不可提交資料到董事會。媒體問,即便有關行徑聽來不可思議,金管會也不會介入,而是由公司走自己的程序,對嗎?(推薦閱讀)國票金股東會》順利選出15席董事 魏啓林:陳惟龍適格性交金管會認定
王允中說,對,只要是跟資格條件相關的條文不符合的,就是不適用資格條件相關的規範的話,銀行局不會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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