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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地急出售卻怕45%重稅?國稅局曝「一關鍵」:最低降至15%

住展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 住展雜誌 MyHousing

文/謝曉菁

繼承房屋之後急著出售,不一定會遭課徵最高級距稅率45%的房地合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民眾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時,持有期間可合併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年限計算,即使自己僅持有數個月,也有機會適用較低稅率,最高可從45%降至15%,稅率相差30%。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規定,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不過,考量繼承人可能因照顧家屬、支付遺產稅等因素,需要在短期內出售房地,因此所得稅法及財政部相關函令明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可將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年限一併納入計算,以適用較低稅率,保障繼承人權益。

國稅局說明,民眾出售繼承房地時,持有期間可合併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年限計算,即使自己僅持有數個月,也有機會適用較低稅率。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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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舉例,蘇先生的祖父於1996年5月購入房地,祖父過世後由父親於2024年繼承,再於2026年由蘇先生繼承,蘇先生雖僅持有約3個月便出售,但因可合併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自1996年起算已超過10年,因此適用15%房地合一稅率,而非持有未滿2年適用的45%稅率,大幅減輕稅負。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時,可先確認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取得時間及持有期間,並透過地政登記資料查證,避免誤以為短期出售,影響自身權益。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時,可先確認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取得時間及持有期間,並透過地政登記資料查證。繳稅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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