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未必享房屋稅1.2%!稅務局提醒:想拿優惠還要過「這一關」
文/謝曉菁
不少房東將房屋出租作為公益出租住宅,卻發現房屋稅單沒有適用1.2%的優惠稅率。對此,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即使取得公益出租人資格,若出租房屋屬於違章增建或非合法建築,增建部分仍無法適用公益出租人的房屋稅優惠。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反映,名下房屋已作為公益出租住宅使用,但收到房屋稅單後,卻發現未按公益出租人優惠稅率1.2%課徵,因此向稅務機關詢問原因。
對此,稅務局說明,依規定,屋主將閒置住宅出租,並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可適用房屋稅1.2%的優惠稅率。不過,前提是出租房屋必須符合《住宅法》第3條規定供居住使用,且為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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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提醒,若房屋有整層或部分違章增建,即使整體房屋已核定為公益出租住宅,違建部分仍無法適用公益出租人的1.2%優惠稅率,房東收到稅單時,就可能發現課稅方式與預期不同。
此外,稅務局表示,只要出租房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且符合合法建築及住宅使用規定,在核定有效期間內供住家使用,稅務機關會依主管機關提供的公益出租人名單,主動按1.2%的優惠稅率核課房屋稅,民眾無須另外提出申請。
最後,稅務局提醒,若對房屋稅課徵內容有疑問,可先確認房屋是否符合合法建築資格,以及公益出租人資格是否仍在有效期間,以免影響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