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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科工程師被資遣怒告公司討復職 糗了…法院認證「表現不佳」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29日01:58 • 發布於 06月29日01:57

新竹黃男在某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遭公司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資遣後提告,主張自己恪盡職守,公司未先調職或減薪就解僱,要求復職並補發薪資。新竹地院認定,黃男工作錯誤率高,公司多次輔導、約談仍未改善其工作表現,判黃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自2022年1月10日起在某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2025年6月,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以黃男「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19萬2931元資遣費,雙方勞資調解也宣告破局。

黃男主張,自己工作期間均盡忠職守,公司違法解僱,即使工作表現未達預期,也應先採調職、減薪等較輕微措施,而非直接資遣,要求法院確認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並請求自遭解僱翌日起至復職前,每月給付4萬3690元薪資及補提勞工退休金。

科技公司則主張,黃男歷年考績幾乎都排在部門最後,工作錯誤率高,經常需要主管及同事協助才能完成工作,也多次未回覆跨部門同仁詢問,甚至拒絕主管交辦事項。公司曾啟動績效改善計畫,多次安排輔導及約談,但黃男始終沒有改善,因此依法資遣。

法院審酌多名主管證詞指出,黃男工作態度較被動,交辦事項需反覆提醒,曾因設計錯誤需重新製作,跨部門合作時溝通能力不佳,也容易與同事發生衝突,影響專案進行;歷年考績持續排名部門最後,主管考核也多次要求改善專業能力、工作態度及溝通技巧。

法官調查,公司並非一開始就將黃男解僱,而是先給予正常考績及獎金,後續啟動績效改善計畫,安排多次輔導及面談,但黃男多次請假拖延,甚至拒絕接受主管指導及改善建議,也曾因不滿主管及同事言行提出內部申訴及刑事告訴,均未獲採認。

法官認為,公司已用盡各項改善措施,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認定資遣合法,駁回黃男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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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黃男在某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遭公司以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資遣後提告,主張自己恪盡職守,公司未先調職或減薪就解僱,要求復職並補發薪資。示意圖/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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