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侵案追訴權舊法宣告違憲 13案發回重審
憲法法庭今天(14日)就受理的13件「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認定聲請人等確定終局裁定及該裁定所適用2005年2月修法前的《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因未考量被害人若是兒童、少年,通常不能及時揭露被害事實,致過度限制其請求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利,侵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且與憲法保障兒童、少年健全成長意旨有違,自即日起失效,此13案將發回法院更審。
立法院在今年7月三讀修正《刑法》第80條,針對特定妨害性自主犯罪增訂第3項,明定自犯罪成立時起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新法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開始進行但尚未完成的案件也適用修正後規定。
憲法法庭先前已受理共13件「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並於今年3月召開不公開說明會,邀請性侵害被害人及代理人參與,憲法法庭今天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召開記者會說明判決結果。許碧惠表示,憲法法庭認定2005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項就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權勢性交、乘機猥褻及拍攝性影像等犯罪的追訴權時效期間計算,在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時,未考量兒少通常不能及時揭露被害事實,導致過度限制其請求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利,在此範圍內侵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也與憲法保障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的意旨有違,因此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13件確定終局裁定也均宣告違憲,廢棄並發回各該管轄法院重審。
許碧惠指出,雖然立法院已通過《刑法》第80條修法,針對特定兒少妨害性自主犯罪調整追訴權時效,但本案涉及追訴權時效制度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法安定性的維護,以及國家刑罰權行使間的衡平,因此憲法法庭認為仍有進行實體審查的必要,也認為對遭受性犯罪侵害的兒少進行追訴並作成正式且具權威性的司法判斷,有助於平復其身心創傷,具有重大意義。她說:『(原音)這些被害經驗往往會造成被害兒少永久而且難以平復的傷害,如果能夠由國家進行追訴,並且作成正式且具權威性的判斷,認定行為人就是加害人。這樣可以撫平被害兒少的身心創傷,並且對於幫助被害兒少之後人格及身心的健全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許碧惠也指出,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此次修法雖已針對特定妨害性自主犯罪調整追訴權時效,但未涵蓋拍攝兒童、少年性影像的性剝削犯罪,因此相關機關仍應依照本判決意旨妥速通盤檢討,並修正相關規定。
至於本案聲請人的司法救濟部分,許碧惠說,憲法法庭認定13件確定終局裁定適用違憲的系爭規定,因此全部違憲,廢棄後發回各該管轄法院重新審理。發回後,法院應依判決意旨重新裁判,並參照現行《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滿20歲以前的期間不予計入。(編輯:宋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