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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高中泳將跳水撞地板「四肢癱瘓」 教練、導師逆轉判無罪

TVBS

更新於 2023年11月14日08:13 • 發布於 2023年11月14日07:18 • 李昱菫
高中生在校內跳水四肢癱瘓。(圖/TVBS資料畫面)

2018年新北市一名體育班的張姓男高中生,課後在校內游泳池進行跳水自主訓練時,頭部不慎撞擊泳池地板,導致外傷性頸椎骨折及脊髓損傷,四肢癱瘓。案經法院審理,一審導師及泳隊教練等3人各被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處6月到8月不等徒刑,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法官認為教練指導及示範動作均屬正確,也有盡到保護提醒責任,檢察官無法舉證3人有過失,逆轉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檢察官起訴主張,陳、張、鄭分別為高中體育班的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聘僱執行教練及義務指導教練,3人在案發2018年11月29日之前,均應注意游泳池兩端池壁1公尺到6公尺範圍內,水深最低限度未達 1.35公尺時,依一般情形不得實施跳水入水動作。檢方認為高中沈姓校長應注意監督,卻容認、未曾禁止或告知包含張姓高中生在內的三民高中游泳隊學員,不得在池進行從跳台出發入水。

然而當日鄭姓教練指導張姓高中生進行課後跳水自主訓練時,讓張跳水入池,頭部撞擊泳池地板,受有外傷性頸椎骨折及脊髓損傷併四肢癱瘓的重傷害。新北地方一審依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陳姓導師、張姓教練有期徒刑6月,而鄭姓教練犯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8月。沈姓高中校長、呂姓游泳池委外廠商、杜姓校內游泳池救生員分無罪。

不過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法官認為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專家小組調查報告指出,鄭姓教練指導及示範動作均屬正確,也有盡到保護提醒的責任,張姓高中模仿2次後,進行第3次出發動作,可能因「入水姿勢不協調」才發生意外傷害。經參與調查的鑑定證人到庭作證、國立體育大學及檢視泳池監視器畫面,可知張姓高中生第3跳,手沒有入水及入水角度較大,且未見踢腳、手撐等避險動作。

而該校泳池事發時水深與檢察官所指安全規範的1.35公尺深,雖應有9至16公分的差距,但張姓高中生身高188公分,縱使在符合1.35公尺深的游泳以第3跳姿勢入水,是否仍會發生意外,檢察官未能舉證加以證明。

另外,高等法院指出,雖然教育部對比賽用池,於2012年間通令應符合至少1.35公尺深的標準才能進行跳水,但就訓練比賽選手所用的高中(含以下)訓練池,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及鑑定證人說詞,當時並無明確規範水深的統一標準,且多數學校亦未達此標準。所以不能在規範模糊甚至欠缺的情形下,認定被告等人違反安全規範。法官表示,本件意外事故實屬憾事,但被告等人有無刑事責任,仍應依證據積極證明,檢方沒有未充分證明被告等人讓張姓高中生或游泳隊隊員在該泳池進行跳水練習有過失或應作為而不作為,應諭知被告6人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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