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邑行善團創團團長遭控性侵女信徒女員工 一審判30年、更審逆轉無罪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嘉邑行善團創團團長黃塗德被控性侵1名女信徒與1名女員工,一審被判30年有期徒刑,上訴二審改判10年刑。黃男針對有罪部分提再審獲判無罪後,經最高法院2度發回更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合併審理,今天更一審、更二審均以罪證不足改判黃男無罪;檢方還可上訴。
黃塗德被控於2013年以藉口施法、治療為由,多次性侵1名女信徒與1名女員工。雲林地院判黃男應執行30年徒刑;案子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改認定性侵11次,合併判刑10年。案經黃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黃男需入監服刑。
但,黃男入監前取得關鍵新證據,有錄音檔顯示女信徒談及並未與黃男發生性關係及虛構事實。黃男據此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獲判無罪;檢方上訴到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對兩次更審合併審理。
南高院更一審、更二審合議庭判決表示,調查黃男打電話到女信徒家中的通聯紀錄,部分時間非起訴的週一至週五;其餘通話時間與女信徒所說接電話的時間也不符,且女信徒與父母都說週一至週五晚間會到黃的宗教團體用餐、參與講道,黃在這時間也在場線上講道,不可能載女信徒外出性侵。且據黃住處監視錄影、線上講道錄影,黃在女信徒控訴期間並不在女信徒所說的性侵地點,而是在他處線上講道,無法認定有性侵女信徒。
至於女員工部分,更審合議庭也查指,女員工主張2014年7月初遭性侵時的錄音,檔案建立時間是在2012年4月初,比檢方起訴的時間早很多,過程還有多位第三人聊天聲音,無法佐證女員工說詞;又黃也舉證提出不在場證明,同樣難認定黃男性侵女員工。
台南高分院表,調查此案全部證據的結果,無法證明黃男有性侵犯行,依法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黃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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