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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騎電動滑板車遇坑洞摔癱 北市新工處逆轉免賠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5年09月17日05:46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侯姓男子在北市騎乘電動滑板車時,遇坑洞摔傷致四肢癱瘓,請求國賠。一審判北市新工處賠償467萬元,二審認定侯男個人冒險行為違反道路使用方法,今天改判免國賠。可上訴。

全案緣於,侯男於民國108年1月28日下午騎乘電動滑板車,從台灣大學總校區基隆路4段144巷出來,要過馬路前往對面的台灣科技大學停車場取車,因路面不平且有坑洞、高低差,導致滑板車前輪撞到坑洞,身體彈飛撞擊到路邊電桿基座螺帽後失去知覺。

侯男被送往萬芳醫院進行長達近10小時的手術急救,醫師診斷侯男有頭部外傷併頸椎脊髓完全損傷及四肢癱瘓等傷害,治療到108年12月28日才出院返家休養。

侯男提起訴訟主張,他因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頸部以下仍四肢癱瘓,需專人24小時照護,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與台大求償新台幣2576萬餘元。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新工處對於事發路段設置管理有欠缺,但審酌侯男使用本應用於公園、廣場的滑板車行駛於道路並向人行道方向行駛,本有一定危險性,他跌倒飛撞電線桿基座致癱瘓,顯見駕駛滑板車的速度非慢,應就事故應自負八成責任,判決新工處賠467萬6955元、台灣大學免賠。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二審認為,依事故發生時的規定,滑板車不得在道路及台大校園內行駛,滑板車使用手冊也載明「禁止行駛於公路」。

二審認為,侯男騎滑板車上路屬於違反道路使用方法的個人冒險行為,不在相關道路管理維護規定的保護範圍,不得令台北市新工處、台灣大學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提到,事發地點在依法應留設無遮簷人行道的範圍內,同時位於公眾駕駛汽車及腳踏車行駛進入台大校園的車道上,實際上也供車輛通行,如果依正常方式行經凹陷處,應不存在危險性。

根據判決,法院認定侯姓男子騎乘滑板車是逆向從台大校內駛出且有急轉彎入人行道的情形。凹陷處在一般情形下通常不會發生事故,與侯男所受損害間不具因果關係的相當性,全案改判免國家賠償。(編輯:蕭博文)1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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