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父載女兒上學被按喇叭…攔車毆騎士 法院:行為暴戾
蔣姓男子過去已二度騎車與騎士發生行車糾紛後,攔住對方辱罵三字經,第二次更出拳攻擊加辱罵,台南地院分別判處拘役30日及25日;這次蔣送女兒上學途中又發生行車糾紛,竟再揮拳攻擊騎士,犯後還推稱是對方的錯,法院依傷害罪判刑4月、不予宣告緩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蔣姓男子去年6月24日清晨7時許,騎乘機車載女兒上學途中,行經台南市中西區民生路與環河街口,與同行進方向的機車騎士發生行車糾紛,蔣先將女兒載到學校,返回路口時,見該名騎士仍在路口待轉區停等紅燈;蔣立即用機車擋在對方前方,並徒手毆打。
蔣對著騎士的頭、臉部位置猛力毆打數次,致騎士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顏面部鈍挫傷、右眼鈍挫傷等傷害,騎士報警提告;偵訊時,蔣承認發生糾紛,但辯稱起因是對方按喇叭而起,且騎士有戴安全帽,他拍打安全帽不可能造成頭部受傷,而且對方隔36小時才去就診,傷勢與他無關。
法院當庭勘驗案發路口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拍下蔣姓男子將機車擋在騎士機車正前方,隨即2度舉右手猛力朝騎士頭部用力毆打,過程中還因用力過猛,跌坐回自己機車上;騎士所戴並非全罩式安全帽,臉部未有安全帽覆蓋,蔣的揮擊有可能導致齊頭、臉部受傷。
法院指出,騎士在案發後一小時即前往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診,診斷出受有頭部鈍傷、右眼損傷等傷勢,受傷位置與蔣的攻擊部位大致相符,隔天就診醫師再次診斷,並開立診斷證明書,並未違反常情,堪認二度就診結果,才是蔣毆打所受完整傷勢。
法院認定,蔣犯行明確,且蔣在2021年11月間、2022年6月間騎車,分別因燈號轉換未即時前行以及違規左轉,發生行車糾紛後,先辱罵騎士三字經被依公然侮辱判處拘役30日,以及追上騎士徒手毆打成傷,大罵三字經,被依公然侮辱及傷害罪判處拘役25日。
法院表示,蔣僅因與人發生行車糾紛,即任意徒手用力毆打對方頭、臉部,欠缺自我情緒管理能力,且案發時、地是車水馬龍處所,蔣竟於光天化日之下毆打他人,目無法紀;蔣態度乖張、行為暴戾,復已影響來往不特定民眾對於社會治安與法和平性信賴,所為甚值非難。
法院認為,蔣在偵查至審理期間均矢口否認犯行,態度避重就輕,再三推諉是因為遭對方鳴按喇叭而起、對方才是案發主因,認為自己無須賠償,未見有任何正視錯誤的情況,犯後態度不佳;且蔣先前便曾因行車糾紛徒手毆打他人,竟又再犯本案,顯見未因前案記取教訓。
法院審酌,蔣未與騎士成立調解、和解或賠償損害,亦未獲得諒解,考量其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等,依傷害罪判刑4月;另兼衡其審理期間否認犯行,未見悔悟,之前已有類似前案,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情形,不予緩刑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