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匯兌經手22億 手續費達221萬 2人遭判刑
林姓女子、已故的張姓男子及張男之子透過私人公司辦理台灣與大陸兩岸間地下匯兌業務,在2011年4月至2019年10月間共經手22億餘元,台北地院依違反銀行法判林女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支付國庫30萬元、張男之子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5年,支付國庫15萬元。全案可上訴。
林女與張等3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看中兩岸人民往返須頻繁兌換新台幣及人民幣的機會,以公司金融帳戶用於匯兌,先代收12人的台幣匯款,再透過友人大陸的帳戶,以等值人民幣給付至客戶帳戶,從每一筆交易抽取千分之一的手續費,代收轉付模式經營地下匯兌業務。
判決書指出,2011年4月起至2019年10月期間,張等人使用公司帳戶收受金額達新臺幣22億1,679萬餘元、匯出金額達22億1,678萬餘元,由於金額超過新台幣1億元,依法加重其刑,根據法院統計,張男之子不法所得約合計為221萬4,579元。
由於被告在法庭上都坦承,法官審酌相關情節及當事人犯後態度,依違反銀行法判處林女期徒刑2年、緩刑5年,支付國庫30萬元;判張男之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5年,支付國庫15萬元。已過世的張姓男子判決不受理,僅沒收不法所得。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