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速50飆101還怪測速牌被樹遮 駕駛挨罰1.2萬提告敗訴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林姓男子駕車行經新園鄉河堤一街,限速50公里卻飆到時速101公里,被測速照相舉發,遭開罰1萬2000元、記道路安全講習,另車主牌照遭吊扣6個月。林男提告主張測速警示牌遭路樹遮蔽,反應時間不足,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勘驗相關資料後認定,警示牌距測速點183公尺,符合法規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林男於2025年8月22日上午8時52分行經新園鄉河堤一街時,測速儀器測得時速101公里,遠超過該路段50公里速限,依法屬超速40公里以上、60公里以下違規,被裁處1萬2000元罰鍰,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主張事後返回現場查看,發現測速警告標誌遭路樹遮蔽,直到距離約30公尺才看見,無法及時反應減速,因此認為裁罰不當;另外,吊扣牌照也影響日常通勤,希望法院撤銷裁罰。
法院勘驗警方提供的採證照片及職務報告顯示,測速警告標誌設於0.395公里處,測速位置則位於0.538公里處,兩者距離約143公尺,加上車輛遭拍攝時距測速設備約40公尺,換算後警告標誌與違規車輛距離約183公尺,完全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須設置於測速點前100至300公尺的要求。
法院認為,林男提出的照片是在違規後約2個月及4個月才拍攝,無法證明違規當時警示牌遭樹木遮蔽;即使依林男所稱,在距離標誌約10公尺即可辨識,加上法規保留的100公尺警示區間,仍有約110公尺可供駕駛注意並減速。
判決書另指出,限速50公里時,駕駛人在正常情況下反應距離及煞停距離約30公尺,足以完成減速。況且,道路是否設有測速警示牌,並非駕駛人可以超速行駛的理由,所有用路人本就應遵守速限規定。判決林男敗訴;另吊扣牌照部分,由於該裁處對象是車主而非林男本人,林男並非受處分人,不具提起撤銷訴訟資格,因此一併駁回,並負擔300元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