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轉挨罰600元不服提告 行車紀錄器成鐵證救了駕駛
一張看似尋常的交通罰單,卻在法庭上出現關鍵逆轉。台中市一名男性駕駛阿宏(化名)因左轉行為遭警方舉發,裁處600元罰鍰。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經法院詳加勘驗行車紀錄器與警方密錄器畫面後,認定舉發員警未完整掌握實際號誌狀況,裁決處分違誤,判決撤銷原罰單。
判決揭露,阿宏於某日上午9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495巷附近路口,遭警方認定有「轉彎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違規行為,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款裁罰600元。阿宏不服,主張當時是依交通號誌指示合法左轉,警方認定事實錯誤。
裁決處則指稱,依警方密錄器畫面顯示,當時員警沿景平路北向行駛,見對向車道仍有多輛車停等於左轉待轉區,而阿宏卻逕自左轉,認定其未遵守號誌指示,舉發並無不當。
不過,法院審理時會同雙方當庭勘驗採證光碟,發現員警密錄器僅能顯示其自身行車方向號誌,無法得知阿宏行車方向實際燈號狀態;反觀阿宏提出的行車紀錄器畫面,清楚拍下路口當時顯示直行、右轉及左轉箭頭全數為綠燈。
法院並函詢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確認該時段號誌設計為「對向綠燈對開」,並強調箭頭綠燈僅准許車輛依指示方向行駛。綜合相關事證後,法院認定阿宏左轉時確實符合號誌指示,警方僅憑片段觀察即當場舉發,未詳查實際號誌變化,認定違規已有不當。
法院指出,原處分在事實認定與法規適用上均有違誤,難以維持,判決撤銷原裁罰。此案也再次凸顯,交通裁罰除仰賴警方執法外,號誌判讀與完整蒐證同樣關鍵,否則恐影響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