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發動機車上也算駕駛? 法院判無照男敗訴重罰2.4萬
新北市一名多次因無照駕駛遭取締的男子阿豐(化名),某日深夜坐在已發動的機車上遭警方攔查,被認定構成無照駕駛再犯,遭交通事件裁決處重罰2萬4000元。阿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自己只是坐在後座「等朋友」,並未騎車上路,但法院審理後認為,他的說法與常情不符,判決駁回。
判決揭露,阿豐於某日晚間8時許,未領有任何機車駕駛執照,卻被新北市警方目睹單獨坐在一輛普通重型機車上,當時車輛引擎仍處於發動狀態,並停放在中和區景平路紅線路段。警方上前稽查時,現場僅見阿豐一人,未見其所稱的「載他前來的朋友」。
警方隨即依「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無照駕駛規定2次以上」開單舉發,並移送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經裁決處審認,阿豐過去5年間已有多次無照駕駛紀錄,符合加重處罰要件,依法裁處最高額罰鍰2萬4000元。
阿豐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晚只是坐在朋友騎乘的機車後座滑手機,朋友臨時下車找人,警方卻誤認他是駕駛人,強行開罰,請求撤銷裁決。不過,承辦員警證稱,攔查過程約10分鐘,期間從未見任何所謂「朋友」現身,阿豐也無法指出朋友所在位置,撥打電話亦無人接聽,現場狀況與其說法顯不相符。
法院指出,案發時機車停在柏油路面紅線上,鑰匙插著、引擎啟動,阿豐單獨乘坐其上,車輛已具備「可立即行駛」的狀態,對交通安全造成實質風險,依法難以認定僅為單純乘客。綜合現場情況與證據,應認阿豐即為將機車騎至現場並停放的實際駕駛人。
此外,法院也查明,阿豐在2022、2023年間,已有超過10次無照駕駛汽、機車遭查獲的紀錄,屢犯不改,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裁罰,並無違誤。法院認定,原裁決事證明確、適用法規正確,阿豐僅憑片面說詞請求撤銷,並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