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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罷團注意了!選罷法新法將於2/20生效 明起送件將適用加嚴規定

新頭殼

更新於 02月19日03:47 • 發布於 02月19日03:46 • Newtalk新聞 |謝莉慧 綜合報導
來自全台各地的罷免國民黨立委的公民團體日前到中選會遞交罷免提議書。(資料照片) 圖:張良一/攝

Newtalk新聞

行政院日前針對選罷法修法提出覆議,2/11遭立法院藍白再度挾人數優勢否決;依據憲法,總統收到立法院覆議案咨文後,須在10日內完成公布。賴清德總統昨(18)日依法公布選罷法修正條文。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條自公布日當天起算3天後生效,也就是說,自2月20日起所遞交的罷免案,將適用須附上身分證影本的加嚴新法規定。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通過「選罷法修正案」,三讀條文要求罷免提議人、連署人名冊須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議事處於春節連假前夕(1/24)送出法案,行政院當日火速加開臨時院會拍板覆議案,最終仍遭立法院否決。

依照選罷法規定,罷免案分提議、連署、投票三階段。立法院次於去年12月20日修正通過《選罷法》第76、79條、80及83條條文,並增訂第98條之2條文。其中,第76條、80條分別規定,罷免案第一階段提議人、第二階段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針對罷免案適用新制還舊制的爭議,中選會日前說明, 公職選罷法第131條特別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也就是說,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則之後的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都適用舊法;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則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皆適用新法,由於新法將在2/20生效,因此今(19日)為適用現行連署規定的最後送件期限。

據統計,扣除重複案件,目前中選會已收到51位立委的罷免案;其中,國民黨已有34位立委(區域立委共39席)已被遞交一階提議罷免案,僅剩金門陳玉珍、連江縣陳雪生尚未被遞交;民進黨則有17位立委面臨罷免,另外,無黨籍立委陳超明也面臨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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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總統18日公布選罷法修正條文。    圖:擷自總統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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