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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案重判/張志澄幫小沈找人頭行賄 一審獲判無罪

鏡週刊

更新於 03月26日12:10 • 發布於 03月26日12:10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張志澄一審獲判無罪。(鏡報)

台北地院今(26日)就京華城容積弊案與政治獻金案宣判,其中被告張志澄因替老闆沈慶京找公司集團員工當人頭捐款給柯文哲行賄,遭認定是違背職務行賄共犯,法院審理後,認定犯罪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張志澄是基於職務,受指示辦理為沈慶京尋找充作人頭捐款相關工作,無證據證明其「明知」為賄款,至多僅自行「推測」、「聯想」款項性質。且無證據證明張志澄參與或知悉鼎越公司內部決議及相關情形,以及張志澄對於後續京華城公司繼續爭取回復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公尺,乃至最終以容積獎勵等方式取得容積率共840%等事,有所參與,法院認為並沒有「共同之犯罪決意」,自難認屬共同正犯。

法官認為,應曉薇及沈慶京於2020年2月間分別為京華城爭取「允建之樓地板面積得不低於原已申請執照的樓地板面積120,284.39平方公尺」一事先後拜會彭振聲及柯文哲,有卷附柯文哲市長行程日曆檔案,及證人朱亞虎證述在卷可佐。但張志澄均未參與上開拜會柯文哲及彭振聲行程,此部分難以認定張志澄知悉捐款確與爭取容積相關,而對張志澄為不利認定。

因刑事案件須達到「無合理懷疑」的證明程度,即犯罪事實須有具體證據相互補強,而非僅憑推論或間接關聯即可認定。就張志澄涉案部分,法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主觀上具有參與犯罪的犯意,也難以證明他客觀行為已達構成要件,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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