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兒少】終結「消極資格」制度漏洞 為孩童先築第一道安全邊界
立法院昨天(14日)正式三讀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修法,明確規範托育人員的執業資格,為台灣兒少安全網,雖補上了一塊重要拼圖,但這僅是冰山一角。現行社會環境中,提供兒少服務的工作範疇極其複雜,從校園體育校隊、私人診所到非正式的社區陪讀,許多灰色地帶仍缺乏有效的資格把關,讓兒少暴露於安全風險之中。
不再空等兒童工作證 改採「點狀突破」鎖定消極資格
面對全面性「兒童工作證」制度這項龐大修法工程,因跨部會整合困難、適用範圍爭議等陷入停滯的現狀下,立委們也選擇不再「空等」,包括陳培瑜與林月琴等人轉向採取「點狀突破」的策略,不再枯等一步到位的全面防線,而是鎖定關鍵法條精準打擊,包括透過《國民體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及《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一系列連動修法,強化「消極資格」限制。這場修法長征,正試圖在現有制度漏洞中,為孩子築起一道實質的安全邊界。
「兒童工作證」制度修法工程龐大,立委轉向採取「點狀突破」的策略,透過一系列連動修法,強化「消極資格」限制。
以台中及新北2件大規模的兒少性暴力案件為例,其分別發生在體育校隊與診所內,近期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也再次突顯現行制度在兒少工作者資格把關上的漏洞。對此,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認為,單靠現有查核機制難以有效阻擋高風險者持續接觸兒少,制度面亟需補強。在此背景下,范雲、陳培瑜等立委再度呼籲推動「兒少工作證」制度,作為強化從業資格管理的工具。
然而,制度涉及跨部會整合與適用職業範圍界定,推動多年仍進展有限。長期推動這項政策的林月琴坦言:「適用範圍到底多大,這就是『兒童工作證』很難繼續討論下去的原因。例如『陪讀姐姐』,這類的委託、聘僱過去一直缺少法規治理,那現在要不要納入『兒童工作證』規管?」
建立完整跨系統資料庫 優先從弱勢族群修補漏洞
落實「兒童工作證」關鍵在於建立完整且可跨系統運作的資料庫。陳培瑜本月9日質詢運動部長李洋時,除了要求運動部偕衛福部一起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更進一步指出,多年來各地屢傳兒少暴力與性虐案件,但在現行制度下,即使教練已被特定運動協會除名,只要具備一定運動能力或多元專長,仍可能轉換至其他運動項目重新取得證照,持續在社區或校園活動,形成管理上的漏洞。
因此,她再次要求運動部盡快研議《國體法》修法,基於公益理由主動公開被撤銷教練證,或過去曾危害兒少安危的人員,並且從法制面建立「不適任人員」與「運動專業人員」雙軌查詢系統。李洋則回應,目前已有《國體法》對應修法版本,將積極處理。
林月琴表示,現階段可行的方向是優先從弱勢族群著手修補制度漏洞,強化對兒童與身心障礙者的實質保障。今年初,她主導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之1修正草案,已順利通過委員會審查。此次修法最核心的改變,在於將過去較為籠統的資格限制具體法制化,相較於現行法規僅以性騷擾、性侵害或行為不檢等概括性字眼定義「消極資格」,新草案採取了更嚴謹的「法定罪名制」,除明確羅列引用的法律條文,更擴大納入《刑法》第319條性影像罪、詐欺、背信及暴力犯罪等前科。
林月琴認為現階段可行的方向是優先從弱勢族群著手修補制度漏洞,強化對兒童與身心障礙者的實質保障
《身權法》草案建立層次化門檻 性侵前科犯不得入主身障機構
此外,該草案依據罪行性質與對兒少身心安全的影響程度,建立了差別化的限制機制。針對情節嚴重且直接危害身障兒少安全之罪名,如性侵或性影像犯罪,明確規定只要曾受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即終身不得擔任身障福利機構院長或主任。而針對性質屬財產犯罪或一般刑事罪如詐欺與背信,則採取較具彈性的管制門檻,規定於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者,始得解除其任職限制,以在機構安全與更生權利間取得權衡。
此外,林月琴於本月再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同樣將《刑法》第319條性影像犯罪納入從業人員的消極資格,保障弱勢兒少的性隱私。她表示,現行《兒少法》已逾15年未大幅修正,「這次修法只是第一步」,未來也將研議把長照機構的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一併納入「消極資格」規範範圍。 (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