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9年仍離不了 男子吞3連敗!關鍵原因曝光法官不挺
一段歷經逾20年婚姻,丈夫多次訴請離婚卻始終未能如願。最新判決出爐,法院再次駁回男子阿衡對妻子小妍(均化名)提起的離婚訴訟,認定婚姻破綻主要責任仍在男方,並且阿衡未提出新事證,難認已達無法維持婚姻之程度。
判決指出,兩人於2003年結婚,阿衡曾於2017年及2023年兩度訴請離婚,皆遭法院認定其為婚姻破裂主要可歸責一方而駁回。此次再度提告,主張雙方分居多年、感情破裂、家庭互動冷漠,甚至指控妻子對其態度惡劣、破壞親子關係,婚姻早已名存實亡。
阿衡強調,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即便有責配偶,在婚姻破裂長期無法修復情況下,仍不應被完全剝奪請求離婚的權利,認為雙方已分居逾9年,客觀上已無復合可能。
不過小妍強烈反駁,指出婚姻破綻源於陳男長期外遇,甚至在大陸另與女子以配偶相稱並育有孩子,才導致家庭失和。她表示,阿衡離家後不僅未負擔家庭生活費,也未探視孩子,反而在訴訟中指責她,實屬顛倒是非。
法院審理認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若婚姻破裂原因可歸責於一方,原則上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雖然憲法法庭已放寬「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限制,但仍須綜合衡量雙方責任、婚姻現況及公平性。
法官指出,本案過去兩次離婚訴訟已確定判決,相關事實具有「既判力」,阿衡不得再以相同或早已存在的事由重複主張。本次訴訟中,阿衡也未能提出2024年後新的重大事證,證明婚姻破裂有新增且可歸責於妻子的情形。
此外,法院也發現,小妍仍表達願意維繫婚姻關係,並非完全拒絕共同生活;反觀阿衡,長期在外生活且未見積極修復婚姻的行動,也未正視自身外遇行為對婚姻造成的影響。
法院強調,判斷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以客觀標準認定,而非單憑一方主觀上不願繼續婚姻。本案中,尚難認定婚姻已達完全破裂、無法挽回之程度,因此不宜貿然准予離婚。綜上,法院認定,阿衡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其離婚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