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旅行不便險4/1大改版 班機延誤可合併算、旅程取消補償擴至20日
產險公會今(31)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參考條款」已奉金管會同意備查,產險公司今年4月1日起開賣,且市售個人海外旅行不便險只會有新版不會有舊版。其中在民眾關心的班機延誤,以及旅程取消卻無法拿回預繳款的費用補償方面,都有較舊版明確且保障擴大的規定。
首先在班機延誤方面,產險公會新聞稿指出,「無論是班機延誤或班機取消,皆必須有晚於4小時的事實。」金管會保險局官員解釋,舊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原就規定,班機延誤須達4小時以上,產險公司才會針對延誤期間需要額外支出的膳食、住宿及交通費用等等予以理賠。新版則是把班機取消,也就是原訂班機與替代班機的間隔時間,明確規範亦須達4小時以上,旅行不便險才會予以理賠。
另外,新版對於班機延誤的時間計算,允許同一事故的延誤及所致轉接班機失接可以合併計算,但轉接班機另外發生的延誤或取消,視為不同事故,無法合併計算時間。
班機延誤,同事故可合併計時
產險公司主管舉例,假設從台北到倫敦,經由曼谷轉機。台北起飛時延誤2小時,來不及搭上轉接班機,接著自己安排或航空公司安排轉機,需要等3小時,以往在舊版時代,採取每段航程分開計算,2小時與3小時都不到4小時,無法達到班機延誤的理賠標準,但是新版允許同一事故可合併計算,2小時加3小時後的5小時,就達到4小時以上的理賠門檻。
不過,班機延誤能否合併計算,重點在是否為同一事故。產險公司主管說,「同一個延誤造成的後果,叫同一事故。」以上述台北到倫敦為例,因為台北起飛晚了,造成無法在曼谷搭上轉接班機,無論接下來的轉機是自己安排或航空公司安排,都算同一事故。
假設距離轉機的時間較長,就算台北起飛延誤了,還是來得及搭上轉接班機,但是不幸又碰到轉接班機自己也延誤或取消,如此則無法視為同一事故,因為轉接班機的延誤並非先前的班機延誤所導致,延誤的時間也就無法合併計算。
旅程取消保障,出發前7日擴至20日
另外,新版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針對旅程取消,以致無法取回的費用,像是團費、交通、住宿、票券等等,也擴大保險事故發生期間的定義,從海外旅程開始前7日擴大為前20日,保險事故則包括: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或病危;被保險人因為民事或刑事等案件必須出庭作證;因為預定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罷工,以致班次取消或延誤達24小時……等等。
產險公司主管指出,拉長旅程取消的保險事故發生期間,有助鼓勵民眾及早投保海外旅行不便保險,而非拖到快出發了才想要投保。但須提醒,雖然保險事故發生期間變長,假設保險事故發生在前、投保行為發生在後,還是無法予以理賠。
旅程取消或更改,無定額給付
「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參考條款」一共提供6項保障,其中2項(旅程取消、旅程更改)採實支實付,並無定額給付。另外4項(班機延誤、行李延誤、行李損失、旅行文件損失),則是實支實付及定額給付都有。
產險公司主管指出,旅程取消、旅程更改,之所以僅提供實支實付保障,因其個別費用差異較大,不太適合採用定額設計。假設保單的定額遠高於費用支出,可能有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的疑慮;假設定額的金額太小,又會有保障不夠充分的問題。
定額給付型,最多只能買2張
另外,基於核保控管,該參考條款也明定,同一被保險人針對於定額型的給付,最多只能買兩張保單,而且不能由同一家產險公司承保。其中在班機延誤方面,每張保單的定額給付,上限為6000元(一次式)或1.2萬元(累進式)。(推薦閱讀)產險公會團拜》陳萬祥勉競爭社會認同 自許做數位轉型推手
行李延誤、行李損失方面,每張保單的定額給付,上限均為6000元;旅行文件損失方面,則是每張保單的定額給付,上限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