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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時打8次「110」 警到場說沒事 法官:影響有報警需求民眾罰5000元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12日23:27 • 發布於 04月12日13:59

黃姓男子5小時內先後打了8次「110」,以身體不適、有糾紛等理由求助,但員警到場後,又說不用警察幫忙。黃男未聽警方勸阻,持續打110,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法官審理後,裁罰黃男5000元。

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文指出,黃男今年2月23日上午8時27分起至下午1時10分,在仁愛區先後共打了8次「110」,分別以身體不適、需警協助及處理糾紛等理由,要求員警到場。基隆警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員警到場時,又說不須警方協助。

到場處理員警過程中曾告誡黃男,勸阻他不要無故撥打110報案電話,但黃男仍有多次撥打電話行為,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黃男移送基隆地方法院處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項規定,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法官指出,黃男在當天8時27分、8時41分、8時57分、9時10分04秒、9時10分24秒、10時22分許、11時59分及下午1時10分,陸續以身體不適、急病、需警協助及處理糾紛等情事為由撥打110報案專線。

法官說,受理員警獲報到場處理,黃男又改稱無須警方協助,經員警告誡勸阻,仍無故撥打110,事件過程有110報案紀錄單、警詢錄音、員警密錄器影像佐證。

法官指出,黃男在短期間頻繁任意撥打110,有異於一般社會常情,並有滋擾之意。黃男的行為可能影響實際有緊急事故,有撥打110報警需求的其他民眾,審酌黃男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行為動機、手段和犯後態度所生危害等情狀,裁處罰鍰5000元,不服裁定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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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男子5小時內先後打了8次「110」,員警到場又說不用警察幫忙。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黃男5000元。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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