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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宜蘭三星鄉長李志鏞涉貪20萬 一審判12年將停職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小時前 • 發布於 5小時前
國民黨宜蘭三星鄉長李志鏞,涉貪20萬元一審遭判有罪將停職。(記者王峻祺攝)

〔記者王峻祺/宜蘭報導〕國民黨籍宜蘭縣三星鄉長李志鏞涉嫌辦活動時圖利特定廠商並收賄,宜蘭地方法院審結認定2項工程收賄20萬元,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因一審有罪,李志鏞依法被停職,將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李未到場聆判,事後回應一定會上訴,爭取自身清白。

李志鏞原本有意轉戰縣議員,依照選罷法第26條規定,一審刑期超過10年,不得登記為今年底地方選舉候選人。

宜檢調查,李志鏞在2019至2020年間,將「花海周邊意象」及「年節街景暨落羽松夜間光廊」兩大採購案,內定給廠商張聖謙得標。期間不僅接受張男的高檔餐酒招待,更在兩案分別驗收完成後,各收受20萬元的期約賄款。

此外,針對「耶誕樹裝飾案」,李志鏞也違法指示下屬將施工經費切割為4筆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規避政府採購法,逕行指定由張男承作。檢方於2023年7月依貪污收賄等罪起訴相關涉案人員。

宜蘭地院今天審結,法官認為李志鏞在「花海周邊意象」及「耶誕樹裝飾案」犯罪事證明確,依涉貪收受賄賂罪,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沒收不法所得20萬元;其餘被訴「年節街景暨落羽松夜間光廊」期約、收賄部分無罪。

時任農業課長蕭振岳、承辦陳建宏,則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各判1年2月、1年,均緩刑3年。廠商張聖謙犯貪污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

法官批李志鏞身為鄉長,竟主動要求業者在採購案中保留20萬元做為回扣而索賄,並取得業者交付賄賂,足使人民喪失對於國家機關公正執法之信賴,嚴重破壞公權力執行的威信。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長若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自判決日起即會被停職,並由縣政府收到判決公文後,指派代理鄉長。(16:57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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