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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購買千部性影像確定免入獄!與37人「和解賠償完畢」緩刑定讞

鏡週刊

更新於 05月07日09:11 • 發布於 05月07日09:11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黃子佼購買持有2千多部兒少性影像,確定免囚。(資料照)

藝人黃子佼涉嫌購買、持有上千部兒少性影像,二審遭依違反《個資法》判處1年6月徒刑,緩刑4年,最高法院今(7日)駁回上訴,黃子佼確定免入獄,但須接受180小時的義務勞務以及3場法治教育。

黃子佼捲入非法偷拍論壇「創意私房」案,被查出購買、持有2千多部兒少性影像,2024年台北地院一審被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10萬元罰金。

案件上訴二審,黃子佼在判決前透過律師聲明再次道歉,並表示已和被害者全數和解,「因為愚蠢好奇心誤觸法律的教訓,深切且沈重,讓他失去了深愛的妻子、女兒及終生投入的演藝事業!未來,他誓言會時刻警惕、持續要求,讓自己成為一個更好的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在黃子佼案發後已修訂「黃子佼條款」,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刑度提高為最重7年,但黃子佼本人仍適用舊版,最重僅可判1年;因此二審高等法院去年11月改依《個資法》進行判決,認定他無故持有37名兒少,共2,341個性影像,審酌他已與37人和解並賠償完畢,且37人都同意其緩刑,加重改判黃子佼1年半徒刑,但緩刑4年,另需提供義務勞動180小時,並接受法治教育3場。

檢察官認為緩刑裁量不當,繼續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的採證認事,與相關證據法則無違,據以論處的罪刑,並諭知附條件緩刑的裁量,於法也無不合,最高法院認為上訴違法,今予以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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