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又是約雇人員!南市經發局承辦人為光電業者圖利購電費涉貪遭訴
又是約雇人員!繼台南市文化局王姓臨時約雇人員詐領77萬餘元、社會局安南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約聘莊姓女社工員詐得21萬元、社會局長照管理中心陳姓女約用人員詐領逾5千萬元,經發局高姓女約雇人員也幫8間光電廠商動手腳取得較高的購電費率,台南地檢署依貪汙罪提起公訴。
台南市文化局文創發展科前王姓臨時約雇人員與業者合謀詐得文化局77萬餘元,法院一審將王判刑2年並宣告緩刑;莊姓女社工員2023年向家屬詐得現金21萬元,法院一審判刑1年10月並宣告緩刑;陳姓女約用人員與業者聯手假造辦理長照輔具等採購,詐領逾5407萬元,南檢今年1月依貪汙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高姓女子自2021年12月20日至2024年5月31日擔任台南市經濟發展局能源科約雇人員,負責轄區內太陽光電系統設備同意備案、設備登記、變更、異動認定等業務,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熟知再生能源發電保證收購的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由於再生能源技術日趨成熟及融資成本下降,經濟部各年度公告的躉購費率逐年調降;高女眼見2024年度電能躉購費率相較2023年度已經調降,她竟協助讓8間廠商適用2023年度的電能躉購費率,讓廠商可獲得台電支付更多的購電電費。
8間廠商實際取得經發局同意備案日期均已逾2023年12月,高女實際製作公文日期也在2024年1月間,她卻在經發局辦公室電腦,以個人帳號登入公文管理系統,於其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發文日期」欄位均不實登載為2023年12月29日。
依據2023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規定,如於2023年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完工者,電能躉購費率即可適用同意備案時上限費率;高女製作8間廠商取得同意備案日期不實公文書,登載不實發文字號,列印後於2024年1月間(行使公文日期)用印及郵寄給廠商。
台電公司台南區營業處依據經發局公文,跟7間廠商簽訂電能售購契約,有3間廠商順利取得2023年度的躉購費率,第8間廠商尚未完成;後來經發局主動察覺有異,發函向台電更正廠商實際發文日期,台電此時已分別溢付三間廠商7032、1187、5233元的購電電費。
台電趕緊與廠商調整電能售購契約的躉購費率,相關溢付費用則採取扣減次期購電電費方式追回;高女製作不實公文書,損害經發局對於公文內容管理正確性,使三間廠商獲得電費不法利益,在經發局發現後,高女2024年5月21日前往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
檢方偵訊時,高女承認犯行,加上有經發局能源科陳姓科長、經發局吳姓秘書室主任、秘書室王姓約雇人員證述,以及相關公文資料、台電提供函文,認定高女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他人罪嫌、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本案檢廉並未查到高女收賄或接受廠商招待、送禮等證據,高女為什麼要幫廠商動手腳?她辯稱因2023年休假比較多,耽誤廠商申辦日期,依據這8間廠商申請時間,原本就可適用2023年度的躉購費率;她後來休假回來覺得不好意思,害人家少賺錢,才主動幫他們更改日期,並沒有拿到好處。
檢方認定,高女所圖不正利益均在5萬元以下,因無實際犯罪所得,並於犯罪未經發覺前自首,信歷此偵審程序而有所警惕,請法院從一重之圖利罪嫌處斷,並請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