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鄉公所總預算爭議 澎湖縣府強調依法行政、積極協調
〔記者劉禹慶/澎湖報導〕針對外界關心白沙鄉公所115年度總預算相關爭議一事,澎湖縣政府始終秉持依法行政、積極協調原則辦理。由於全案已依法完成審議程序,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規定,對於已審議完成預算案,並無「逕為決定」之適用情形。
澎湖縣政府說明,《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所指「逕為決定」係於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未完成審議時適用。白沙鄉公所今年總預算案已於去年12月26日完成審議程序,並經覆議後維持原決議,屬已完成審議之預算案件。對於外界所稱「未於期限內逕為決定」之說法,澎湖縣政府嚴正澄清。
澎湖縣政府指出,白沙鄉公所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第5項規定,今年1月21日函請縣府協商,縣府今年1月22日發文通知召開協調會議,並於1月26日及2月23日召開兩次協調會議,期間亦多次透過電話主動聯繫及實地協調(含3月6日及3月31日)促進雙方溝通。然而,協調過程中,白沙鄉民代表會均未出席正式協調會,致使雙方意見未能形成共識。
預算審議權屬民意機關核心職權,縣府在處理相關爭議時,除依法行政外,亦須兼顧地方自治權限、尊重民意機關職權,並維持行政與議會間之行政、立法平衡。在此原則下,縣府採取理性監督、積極協調及審慎處理之立場,避免衍生制度爭議及法律風險。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5項規定,全案澎湖縣府扮演協調平台角色,以協調公所、代表會良性溝通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