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放寬選罷法「緩刑可參選」 蘇清泉、高虹安案不適用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天(8日)時排審《選罷法》修正草案,擬放寬「緩刑者不得參選」規定。據了解,朝野有高度共識,本會期初審通過、送出委員會的機率很高,且綠營立委也提修正版本,但卻被質疑是否替國民黨立委蘇清泉、新竹市長高虹安年底參選資格解套。民進黨立委透露,蘇、高兩人根本不適用,而是現行版本過去審查時有問題,當時朝野立委未注意就送出,現在修法是要修正過去謬誤,並非替特定人士解套。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8日將排審《選罷法》修正草案,擬放寬「緩刑者不得參選」規定。
朝野立委同提「緩刑可參選」 遭疑為特定人士量身打造
《選罷法》第26條條文規定曾犯國安三法、反滲透法、賄選、黑金槍毒及重罪重刑者,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參選,以及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未確定者也不得參選。但同條文的第9款卻規定行為人並非犯上述特定列舉罪名,只是因為「未執行、執行未完成、緩刑」原因也被剝奪參政權,反而形成法條自行矛盾。因此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民進黨立委林淑芬都提出第9款調整為「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的版本。
修法版本一出引發外界質疑,認為民進黨也提案是替蘇清泉年底參選屏東縣長解套,甚至連高虹安都適用。不具名民進黨立委表示,安泰醫院大火案,蘇清泉遭緩起訴,連判刑都沒有;高虹安二審從貪污案改判偽造文書罪,也不是緩刑,根本不在這次修法範圍內。綠委透露,這次修法只是為了框正上次烏龍修法,調整法條內容的自相矛盾,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量刑原則的修正,並未是要為特定人士選舉「開後門」。
安泰醫院大火奪走9條人命,蘇清泉遭緩起訴
重罪能選、緩刑卻禁選 綠委:司法不應操控參選權
綠委也說,上次《選罷法》修法規定判10年以上重罪就被剝奪選舉資格,但卻在第9款條文鬧了大烏龍,因為若按照現行條文規定,犯重罪判9年,或是比判緩刑更重的易科罰金都可以參選。「但是只要像是發生車禍、與人口角判緩刑,甚至立法院吵架判緩刑,通通不准參選,這樣不荒謬嗎?」若是真有人為此提出釋憲,被判定違憲機率應該不小,因此才會同意修法。
林淑芬也在提案說明中提及,《選罷法》第26條關於不得登記參選的規定,目的是要限制有特定犯罪前科或遭判重刑的人,不得參選,以防止這些人員藉由取得公職候選人身分漂白、甚至影響國家安全。但仍要評估其犯罪態樣,不是只要有前科就剝奪參選資格。被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判6個月以下徒刑,易科罰金以後也可以參選,唯獨只有在法院判決緩刑的時候就不能參選,這會產生非常明顯輕重失衡,而且由法官、檢察官操控能不能參選的結果,顯然不合理。從法院判決來說,給緩刑,表示有給予自新機會必要,結果變成沒給緩刑的反而能參選,給緩刑的反而不能參選,這完全不合理。
判緩刑不能參選會輕重失衡,而且不該由法官、檢察官操控參選結果
其實《選罷法》在2023年5月26日修法後,在同年底就有國民黨立委擬參選人王家貞因偽造文書遭判緩刑,最後因仍在「緩刑期間」無法登記成為正式立委候選人,當時他曾開記者會痛批修法,認為自己被剝奪參政權,甚至揚言聲請釋憲。(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