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律師幫助業者對外吸金犯銀行法 錢繳公庫獲判決緩刑
中信昌公司負責人吳國昌以投資露營車、興建觀光飯店名義對外吸金,更一審判刑12年;二審法院審理時認為,律師江東原、葉大慧、魏君婷以鑑證方式幫助吸金,職權告發,江東原3名律師被訴違反銀行法,台北地院審理,今天判他們都緩刑。
其中,江東原獲判刑1年2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40萬元;葉大慧判刑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60萬元;魏君婷判刑1年11月,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55萬元,相關犯罪所均得沒。
檢方除起訴3名律師違反銀行法外,另依詐欺取財罪起訴吳國昌,合議庭今天判處吳有期徒刑10月。全案可上訴。
檢方指控,吳國昌被控以露營車售後租回專案及在嘉義、金門離島進行土地買賣及興建飯店吸金24億元,逾千名投資人受害;吳一審判刑14年,二審改判8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判吳有期徒刑12年。
檢方受理法院告發偵辦查出,江東原等律師涉以鑑定契約合法方式使投資人誤信中信昌公司是合法收受存款,3名律師以每件收取鑑證費1000元的代價見證,讓投資客無從辨識而挹注資金。
台北地檢署偵辦認為,江東原、葉大慧、魏君婷是吳國昌違反銀行法的幫助犯,起訴他們時,建請法官宣告沒收3人的犯罪所得23萬1000元、129萬8000元、143萬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