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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隨手拍享有著作權? 專業律師指點迷津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於 2017年07月13日05:54 • 發布於 2017年07月13日05:50 • 記者王宇仁/台北報導

網路賣家別貪小便宜,盜圖做生意當心挨告,因小失大。日前一名美妝部落客發現自己的照片遭網路賣家盜用,要求下架,沒想到對方不僅不配合,還要求出示證明,結果部落客一狀告上法院,對方才認錯和解。

律立律師事務所蘇思鴻律師表示,隨網路及3C使用日益頻繁便利,民眾在網路分享圖文遭到的他人盜用所產生的法律糾紛大幅成長。部分受害者想透過著作權法來捍衛自己權益,結果卻不如預期,主要原因可能在於創作程度太低,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手機攝影功能越來越強,已經成為許多民眾用來記錄日常生活的工具,隨手一拍,上傳雲端,貼在臉書、部落格,進而與他人分享,當成記憶的一部分。試想有人轉貼你家毛小孩照片在他的寵物網站,或是在交友網站上盜用你的照片,這告得成嗎?這有侵害著作權嗎?這些照片是否屬著作權法上所要保護的著作?

蘇思鴻律師表示,用手機拍照,已經成為許多人的習慣,但隨手一拍的照片,例如生活照、街景照、寵物照,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注意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需是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著作(客體),亦即主張要受著作權保護需符合權利保護要件。上述照片,係藉機器所攝,與參加攝影展之作品或所謂大師的藝術照相比,創作程度顯然較低;藉機器所完成之創作(如攝影、視聽、錄音等著作),本質上與像語文、美術等著作,不藉由機器而係(主要)運用人類精神力所為之創作,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期間本就較短(立法者有意區別),況參展照或藝術照,其取景、拍攝角度,都經過細心安排,拍攝時多會運用一些攝影技巧來輔助或美化,同時表達出一些特殊意境,藉以與一般人所攝之照片相區別,而體現出其藝術價值,其創作程度當然比隨手藉手機或相機所攝來得高。如果有人轉貼(重製後公開傳輸至網頁)這些照片,因創作程度的關係,不當然構成侵害著作權。

但是否只要是隨手藉手機或相機所攝之照片,都會因不具最低程度的創意,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其實也未盡然。如果是提起刑事告訴,因涉及犯罪行為,檢(檢方)審(院方)都會採取比較嚴格的審查,即使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在民事侵權上,也不當然免責。民刑責任成立之認定基礎不同,刑事被判無罪,不代表民事不侵權。若下載(重製)他人所攝之生活照、街景照、寵物照等,進而上傳到網頁,係做為營利之用,此時就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犯罪行為。

此外,像購物台定期出版之型錄,內有許多模特兒展示衣服照或商品照,若將其重製於自己的文宣或廣告型錄,同樣地是否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蘇思鴻指出,就照片本身的的藝術水平和價值來看,單純的模特兒內衣照、時裝照或靜態的商品照,創作程度和藝術價值都不高,即使廠商聘僱專業攝影師,租用攝影棚,使用極專業的攝影器材來拍攝,花費了大量的金錢、成本,重製者亦不因此當然負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若涉及以商業目的來利用,論以刑事責任之可能性大增。即使重製或公開傳輸者無罪,權利人還可循民事救濟途徑尋求賠償。

若發現自己的創作遭人違法盜用營利,應如何救濟?首先,要記得保存證據,如果是在網路上,先擷取網頁畫面,證明自己何時發現。接著通知對方已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請求其撤下或是洽談授權事宜。若對方置之不理,再訴諸法律行動。不過,在為上述行為之前,最好先請教或諮詢專業人士,以避免誤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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