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接案靠剪貼?消基會前董座「做美勞」糊弄客戶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前董事長張智剛律師,接受多名當事人委任訴訟,收了律師費用,卻沒向法院提民事起訴狀,還偽造法院公文,謊稱案子進行中,糊弄當事人;新北地院認為張破壞人民對司法信賴,考量他認罪、與多數被害人和解,依行使偽造公文書、準文書等罪判刑3年。張和檢察官皆上訴,高檢公訴檢察官認為一審量刑過輕,而張雖承認原審判決有罪部分犯行,但主張應是接續行為。
55歲的張智剛主持宇國聯合律師事務所,曾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委員、消基會董事長、秘書長等職位,也兼任消費者報導雜誌社發行人。
新北地院判決指出,張2008年接受胡姓女子委託處理與楊姓女子間的押租金等問題,但他沒幫委託人提出民事訴訟,而是在律師事務所內,偽造法院支付命令、開庭通知書等。
2013年,張受藍姓女子委託,處理藍女男友強盜案向法院聲請再審,張剪下法院收狀章,傳Line給藍女謊稱有遞狀,還製作假卷宗,上面自行杜撰審判長法官、書記官的名字;2014年間,張受鄭姓男子所託,幫鄭的兒子對妻子提履行同居訴訟,同樣偽造法院收件章欺騙。
檢調偵辦發現張為了躲避委託人,夜深人靜才回事務所,後來還在他辦公室、座車上查扣許多遭剪貼變造的法院公文。張智剛承認偽造法院公文書,卻辯稱因兼任消基會董事長,事情太多,又碰上黑心油風暴,「忙不過來」;有時禁不住當事人追問案件進度,才會變造、拖延時間。新北院根據證據,認定有9件民、刑事案件張智剛剪貼法院公文再變造。
張智剛今表示,所犯背信罪部分,已與多數當事人和解;詐欺罪部分,則主張無詐欺故意;偽證罪部分則認為證人證述不一;至於恐嚇取財部分,起訴書則未指與高姓男子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章並表示,原審認定有罪部分他都認了,上訴主要是針對量刑,並指一些犯行應屬接續實行。
但公訴檢察官則認為,張所辯解的案件裡,被害人不同,「怎麼算是接續犯?」,沒有接續犯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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