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行館案3官員逆轉無罪理由 高院:無圖利證據
苗栗縣前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竊佔國土,在陽明山蓋「七七行館」別墅並私挖地窖,台灣高等法院依水土保持法非法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2罪判他2年徒刑,偽造文書部分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地下貨櫃屋沒收,女兒劉冠余被訴偽造文書部分仍無罪。
劉表示對判決感到遺憾,本案自2013年爆發以來,他「負屈含冤迄歷六載」,家人受牽連,二審仍遭不利事證蒙蔽,覺得萬分沈痛。
判決中,最受矚目的是一審被依圖利罪判刑6年的前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長蔡佰祿、遭判刑2年7月的陽管處建管小組長李朝盛及建管小組技士謝文華,今天全獲判無罪。
蔡佰祿雖坦承審照過程中,知道劉政池的身分,擔心機關預算壓力,但與李朝盛、謝文華都否認故意違法核照。
高院審理期間,謝文華表示,自己是依法規而獨立審核,當時調查員在詢問他時,曾說了句「我們不會這麼白目」,他脫口「你講得好白」,卻被法官誤認為承認讓依法不能核准的案子通過。蔡佰祿說,2013年11月21日晚上因受「不正訊問」以致於認為自己違法,而產生了「自白」。蔡的律師辯護稱,事隔14年,蔡又因案離職、受疾症困擾,檢察官將506-4上的30098建號倉庫和506-3上的A、B棟建物混為一談,前提事實錯誤。
李朝盛則說,調查局一開始以證人身分傳他,經過10小時的詢問後,21日晚間檢察官改以「被告」身分傳訊,他身心俱疲、恐懼,在地檢署時,因受錯誤引導而有不利己的供詞。
高院認為,謝文華歷次擬辦簽呈中,詳列可能爭議,並以表列方式記載函查結果與申請人說明情形,檢附參考資料,李朝盛也簽註意見,沒有匿飾爭點。展照申請部分,則經不知情的承辦人員說明審酌依據,沒有受到關切的指示。
2000年陽建字第5號建造執照及2008年陽使字第8號使用執照雖經撤銷確定,但核發過程是由劉政池以親人名義當申請人,利用2000年年4月18日滅失登記的詐欺手段,隱匿申請整建泉源路臨77-2號建物(實為泉源路77號建物)倉庫,並以不實的切結書變更房屋稅籍資料,使泉源路臨77-2號建物得以冒用泉源路82號稅籍,再利用2000年6月9日會勘機會,胡稱30098建號的附屬建物倉庫已經消失,現場存在的泉源路臨77-2、臨77-3號門牌建物都與之無關。
高院認為劉政池提供不正的資料,害得陽管處公務員誤核准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最高行政法院也據此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有不值得保護的情形駁回執照申請名義人劉子瑩、劉冠廷、建物所有權人九冠公司因不服撤照處分所提的行政訴訟。因無證據可證蔡佰祿、李朝盛、謝文華有圖利犯意,高院認定應判他們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