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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變強姦?男怨「感情誣告」盛行 知情人嘆:戀愛好難

NOWNEWS今日新聞

更新於 2020年10月22日03:03 • 發布於 2020年10月22日03:03 • 編輯中心/綜合報導
▲交往變強姦?男怨「感情誣告」盛行。(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文章中內容無關/取自 pixabay )

男女雙方大多在交往過程中相處、磨合,但近日卻有網友在網路上怨懟表示,「為何現在的『感情誣告』超盛行」,這也讓許多網友紛紛感嘆「戀愛變得好難」,引起熱議。

▲情侶。(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本文無關/翻攝Pixabay)

這位網友在 PTT Boy-Girl 板上PO出一篇「現在誣告強姦的怎麼這麼多?」的文章表示,「最近誣告強姦也太多了吧,男生追女生要承擔告白被拒絕的痛苦,追求手段愚蠢或拙劣可能還要背負噁男罪名,這種事在女生間傳開了會更難交到女友,就算追到了自然而然發生性關係,也要背負事後可能被告強姦的風險,重點是不起訴的話反告女生誣告也難成立」,這讓原PO更接著說,「這等於是在鼓勵女生不告白不告,告贏還有錢拿,這樣搞得很多台灣男生根本不敢追台灣女生,為什麼最近台灣女生誣告強姦那麼多?」,此篇文章一出,立刻引起大量網友熱烈討論,留言區蓋起高樓。

網友們紛紛留言「這類案子重點在舉證,第一桶金就是這樣來的」、「這根本是無敵必殺技」、「越想越不對勁要騙第一桶金」、「騙人本來就是糟糕的作為…戀愛好難」、「誣告都告不成真的很瞎,記得之前有一個錄音自保的還被告妨害秘密罪」,甚至更有知情人點出「其實更慘的還是誣告強姦背後隱藏的流言和中傷啊,至少誣告強姦,不起訴或無罪還有能夠拿來自清的依據,當然有時候是就算司法還你清白,現實生活你還是黑了,能怎麼辦?這種事情就是女生掌握話語權都是她們說了算啊」。

▲無論是否為配偶、是否為男女朋友,只要違反自由意願為性交,就成立刑法第221條第1項,法定刑為3到10年有期徒刑的強制性交罪。(示意圖/NOWnews資料圖)

事實上,刑法第221條第1項,在1999年之前稱為強姦罪,不僅是告訴乃論,且須是以強暴、脅迫等手段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抵抗而姦淫,才足以成立此罪。而現行強制性交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因此無論是否為配偶、是否為男女朋友,只要違反自由意願為性交,就成立刑法第221條第1項,法定刑為3到10年有期徒刑的強制性交罪。(編輯:王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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