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行乞遭警依社維法移送 僅勸導一次法官開恩不罰他
高雄陳姓男子在三民區某街上乞討,卻被當地員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面臨拘留3天或1萬2千元罰鍰,案經高雄地院審理,簡易庭法官勘驗員警筆錄,未發現陳男有勸導不聽情況,陳乞討叫化並未造成路過民眾權益損害,裁定不罰。
今年2月3日上午10時45分許,陳男拿著紅色塑膠盒坐在三民區某街道乞討,附近巡邏員警發現後上前勸導,不要在街口乞討,但事後員警依「屢勸不聽」等理由,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移送裁罰。
陳男得知即將面臨拘留3天或1萬2千元罰鍰,在地院簡易庭喊冤,強調他並不知道沿街乞討會違法,他只是將塑膠盒放在公共場所,看有沒有好心人給錢吃飯,並未脅迫,裡面的錢都是民眾心甘情願。
地院簡易庭法官勘驗警詢筆錄、現場照片,發現雖員警曾上前勸導,但僅在當天上午10時45分許勸導1次,同日下午2點半警方見陳男仍在現場,就直接將他帶回派出所調查。
法官認為,依規定警方應以書面勸阻不聽,才得以用相關規定移送,但警詢筆錄很難確認陳男是否不聽勸阻,因當時情況並非緊急,也未對民眾權益受損,因此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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