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房地出售 不適用土增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民眾常詢問,公益出租人出租之住宅,如於出租期間或解租未滿1年即出售,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經桃園市政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雖可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相關租稅優惠,但在出售時涉及土地增值稅部分,須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之規定,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俗稱「一生一次」),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不得出租。
另依同條第5項第5款規定(俗稱「一生一屋」),出售土地於出售前5年內不得出租。換言之,出售土地於前述期間仍有出租事實,即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出租房屋欲規劃出售,應事先了解相關稅制規定,以免因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影響稅負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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