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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必看!離職別忘申請「證明」 雇主拒發重罰30萬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02月25日15:34 • 發布於 02月25日15:34

隨著農曆年節畫下句點,職場正式迎來年度轉職高峰期,勞動部今(24日)提醒,勞工在離職時,切記要向原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若雇主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離職時切記申請「服務證明書」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勞工在離職時,切記要向原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以作為求職或就業時的工作資歷佐證,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雇主對於勞工申請服務證明的請求具有核發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並呼籲所有雇主應主動守法,確保勞工在職涯轉換過程中的權益不受侵害。

勞動部說明,不論勞工離職的原因是資遣、懲戒解僱、退休或自請離職等事項,雇主都應依照勞工的請求,盡速發給服務證明書。此外,如果勞工是在離職一段時間後,才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雇主依法亦不得拒絕,切勿違法,共同維護勞工權益。

此外,服務證明書應以客觀的工作事實為主,核心記載事項包含勞工在單位內擔任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以及「工資」等四項要素,數據能協助徵才單位快速掌握求職者的職能背景與過往職級,若雇主計畫在證明書上登載上述四項以外的資訊,例如考績評語、獎懲紀錄或是終止勞動契約的具體原因等可能影響未來求職的負面或爭議性內容,則必須優先徵得勞工同意。若勞工表示反對,雇主不得逕自將主觀評價登載於證明書內,以防阻礙勞工未來的轉職機會。

最後勞動部嚴正提醒,《勞動基準法》第19條屬於法律強制規定,雇主負有絕對遵守的法定義務,若雇主違反規定拒絕發給服務證明,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將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達30萬元的罰鍰,且得依違法狀況按次處罰,直到雇主改善為止,若在轉職過程中遇到雇主惡意刁難不願核發證明,或是對證明書登載內容產生爭議,應立即檢附相關事證,向所在地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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