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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警官督勤3分鐘申報4小時 A加班費29K卻辯「只是摸魚」...下場曝

鏡報

更新於 6小時前 • 發布於 6小時前 • 鏡報 呂健豪
前新北市土城警分局徐姓巡官,不實申報督勤時數詐領加班費,遭懲戒法院判決降級改敘。翻攝Google Maps

現任職台北市警局萬華分局的徐姓巡官,2024年1月至8月任職新北市土城警分局巡官期間,因督勤時間多次不滿1小時,甚至僅有3分鐘,卻申報4小時加班費,涉嫌詐領領加班費2萬9000餘元,去年遭新北地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徐員去年5月調任台北萬華警分局,北市府依法移送懲戒法院,判決徐員降一級改敘。

據了解,徐員在2024年1月8日至8月26日於新北市土城警分局民防組擔任巡官一職,但他卻在執行「分層勤務督導」時,申報不實督勤時數,依規定,超勤時數未滿1小時不計,而徐員卻被發現多次督勤時數不滿1小時,仍申報4小時加班費,甚至多次督勤時間都僅有3到數分鐘不等,合計詐領超勤加班費2萬9966元。

徐員行為被發現後,土城分局將他移送法辦,他則在去年5月調任北市萬華分局,此案經新北地檢署偵結起訴後,徐員於地院準備程序及審理階段均坦承不諱,詐領的加班費也全數繳回分局,因此新北地院一審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

徐員遭判刑後,台北市府認為其違失行為,損害土城分局對於所屬警員人事差勤管理及加班費核發之正確性,嚴重損及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依法應予以懲戒,因此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不過在懲戒法院審理期間,徐員對其犯行辯稱,自己有加班的事實,只是沒有確實執行,他的行為頂多屬於「上班摸魚」,但合議庭認為他的說法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認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應誠信清廉、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行為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明定之違失行為,因此判決徐員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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