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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遭法拍還被課稅、處罰緩 背後原因曝光!

好房網

更新於 03月05日00:22 • 發布於 03月06日01:53 • 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持有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遭法院拍賣,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不論是否取得拍賣價款或有無利得,都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而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致房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的交易類型,房地持有期間未滿5年,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房地產遭法院強制執行而移轉,屬有償移轉的買賣性質,而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的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個人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如適用房地合一稅,不論是否取得拍賣價款,都應以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房地交易損益,並且在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民眾無力清償借款、房產遭法拍,且未依規定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不僅要繳稅、還遭裁處罰鍰。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民眾房地遭法院拍賣,因為實際未取得拍定價款,或是計算損益後是虧損,而未依照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國稅局會依不動產異動登記及查得資料核定課稅並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近期查獲甲君以110年間受贈取得的房地產,向銀行抵押借款,後來因甲君無力清償,經債權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拍定價款全數分配債權人,甲君未取得拍賣價款,也未於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的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國稅局依所有權異動及法院發給拍定人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以拍賣價額扣除按物價指數調整的受贈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或欠繳稅捐,導致房地遭強制執行拍賣,若該房地產屬於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縱使拍賣價額不足以清償債務,仍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的次日起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如無法確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可向執行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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