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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無解?陸配可參選但不能就職 棄中國籍要符合3情境、經公安部審批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01月24日01:32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2月1日交接,遞補新的6席候任立委組成新黨團。由於內政部表示,擔任民選公職不得有雙重國籍,依《國籍法》規定,必須在1年內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所以將上任的陸配立委李貞秀能否做滿2年任期,備受外界關注。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陸配在台設籍滿10年可登記參選公職,但對照《國籍法》的忠誠義務相關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兼具外國籍,確實有矛盾之處,形成「參選權」、「就職權」兩者的落差,造就此次的爭議。

民眾黨人士指出,李貞秀為陸配,但她在台灣超過10年,依據《兩岸條例》規定可以參與公職選舉。當初民眾黨提報不分區立委名單時,中選會也通過,但最近內政部一直討論陸配有沒有「完成」《國籍法》相關規定,倘若內政部、陸委會堅持以《國籍法》認定,在目前的政治現實下,一年內要出示放棄大陸國籍的證明等同就是李貞秀的任期。

據了解,陸委會日前拜會民眾黨團時,黨團直言目前政府的做法違反法治原則,逕行解釋法規並不合理。當時民眾黨團也請陸委會提供資料,告訴陸籍人士入籍台灣後,在目前的政治現實下,到底要怎麼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若不能的話,不是在刁難人民嗎?沒想到,陸委會的回應竟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刁難」。

根據陸委會回函,依照中共《國籍法》規定,只有在「外國人近親屬、定居在國外、正當理由」等3種狀況下,可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籍;相關程序由中共公安部審批、並發給證明。符合退出國籍者,可向⼾籍地所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或向中國外交代表機關提出申請,由公安部審批。

此外,陸委會還引1930年海牙國籍法公約第1條「每一國家依照其法律決定何人為其國民,此項法律如與國際公約國際習慣及普遍承認關於國籍之法律原則不相衝突,其他國家應予承認」;第2條「關於某人是否隸屬某特定國家國籍之問題應依該國之法律以為斷」。

陸委會表示,依前述的規定,當事⼈如經其⺟國法律賦予國籍,我國無從片⾯解釋或宣告當事⼈喪失該⺟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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