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出2帳戶淪詐團金流樞紐 男子遭嘉義地院重判2年8月引關注
僅因交付金融帳戶資料,竟換來2年8月徒刑。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咨泓蒞庭的詐欺幫助案件,去年經嘉檢偵結起訴,日前嘉義地院審理認定,39歲陳姓男子明知帳戶可能淪為詐騙集團收款、洗錢工具,仍提供彰化銀行及竹崎地區農會帳戶資料,助長詐團行騙,依幫助加重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罪,分判有期徒刑2年4月、7月,定應執行2年8月。此類單純交付帳戶案件判刑如此之重,實屬少見。
起訴指出,39歲陳姓男子去年7、8月間,分別將彰化商業銀行帳戶網銀帳號密碼,以及竹崎地區農會帳戶提款卡與密碼,透過LINE與「交貨便」寄送方式交付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詐團隨即以假投資、假客服等話術,在網路與社群平台散布訊息行騙。
包括蘇姓、陳姓男子及林姓、陳姓等4男女,誤信投資群組與虛假公司名義,將90萬元至320萬元不等款項匯入彰銀帳戶,金額合計逾千萬元,旋即遭轉匯他人頭帳戶隱匿金流;另2名李姓男子因假買家與假客服詐術,分別匯入2萬餘元及近10萬元至農會帳戶,款項同樣被迅速提領一空。
陳男到案雖坦承提供帳戶,但辯稱係透過抖音認識對方,對方聲稱可協助辦理貸款、美化金流,因債務壓力才交付資料,不知將被用於詐騙。惟檢方查出,他過去已有提供帳戶違反洗錢防制法遭判刑前科,主觀上顯可預見帳戶恐淪為犯罪工具,仍基於不確定故意為之。
法院審酌,詐團以3人以上分工,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投資訊息行騙,屬刑法加重詐欺情節;洗錢部分則適用修正後較有利之洗錢防制法規定。2次交付帳戶行為犯意各別,分論併罰,並依幫助犯減輕其刑後,仍量處2年8月徒刑。法界人士指出,近年司法實務對「人頭帳戶」提供者態度轉趨嚴格,尤其在被害金額龐大、且行為人具相關前科情形下,量刑明顯提高。本案刑度之重,也對抱持僥倖心態出借帳戶者,投下震撼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