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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飾店闆娘公園激戰水果男!鹹濕喊「我還要」 夫才知被綠10年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25年08月30日07:24 • 發布於 2025年08月30日02:31

記者郭玗潔/新北報導

新北一名服飾店闆娘偷吃水果攤老闆,兩人相約在公園激戰,事後闆娘傳訊嬌喊「你讓我褲子都濕了,一直流出來」、「但不開心,我還要,你不要」,被丈夫看到,才發現自己竟戴綠帽10年,怒將小王告上法院。全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小王侵害配偶權屬實,判他要賠丈夫40萬元。

人夫主張,他和妻子小玲(化名)結婚31年,育有2名子女,日前因小玲手機常跑不動,要他幫忙清理應用程式,他竟發現小玲和水果攤老闆阿宏(化名)有許多露骨對話,小玲還多次傳送上空照給阿宏,兩人背著他偷吃長達10年,去年3月5日晚間,小玲更藉口招呼客人晚歸,實則和阿宏相約到公園激戰,已嚴重侵害他配偶權,他要對阿宏求償100萬元。

庭審時,阿宏辯稱和小玲只是比較好的朋友,2人是「友達以上戀人未滿」,直到2023年才比較曖昧,但也沒有發發生過關係。

不過人夫提出小玲和阿宏的對話證據,包含小玲在2024年元旦傳訊「我還要跟你走過下一個10年,你知道我一直都很愛你,」、「你跟美國那個是我唯一有認真交往的人,但我無奈是你有家庭」,阿宏也在同年2月傳送「我一直都是妳的,心也一直在妳那邊,也為了妳全家搬去林口,就是希望妳可以近一點…」,兩人相約在公園激戰後,隔天更討論「告訴你哦…你讓我褲子都濕了,一直流出來」、「那不就很濕,妳很愛啊」、「嗯嗯,但不開心,我還要,你不要」、「我們時間太短」等語。

法官依據兩人訊息等證據,判定阿宏和小玲已逾越朋友交往分記,侵害配偶權,審酌人夫經營服飾店,月收約10萬元,阿宏為水果攤老闆,月收約4.5萬至7萬元,判阿宏要賠4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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