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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萬筆學生個資遭盜賣案 台中補教負責人也花3萬買…認罪判緩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8月28日03:37 • 發布於 2025年08月28日02:21

台南4年前查獲盜賣全台國中小、高中學生750萬筆個資集團,販售對象為補教業者,相關主嫌均已被判刑;台中另查出,順天儒林補習班陳姓負責人也花3萬多元向同業買學生個資,法院考量陳均認罪,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他5月,緩刑2年,可上訴。

檢調查,全案源於柴姓、張姓2名駭客2021年9月起,得知蔡姓補教老師有蒐集學生個人資料需求,認為有利可圖,由柴男自行入侵或指示張男從暗網取得帳號、密碼,並入侵各縣市教育局、公立學校網站,取得國中、國小學生個資,並存放於硬碟、雲端,再以每批15至120萬元賣給蔡。

當時經台南地檢指揮台南市調處破獲,台南地院依無故取得公務機關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判柴、張及蔡,各1年10月、1年10月,另依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蔡10月,均緩刑4年。

台中地檢另偵辦台中市私立順天儒林等3間補習班的陳姓負責人,查出陳男(46歲)2021年間得知蔡有管道取得學生個資,同年10月就傳LINE向蔡購買,蔡則陸續傳「彰化國三」、「台中四校」、「僑泰」、「中投三校」、「弘文」及「西苑葳格」等EXCEL給陳。

陳取得後分別匯款1萬1600元、9300元、5100元及8400元給蔡,以此非法蒐集他人個資;檢方訊時,陳男全部坦承,並與蔡證詞相符,也有2人LINE對話紀錄、金流可佐,檢方依違反個資法起訴陳。

台中地院審酌,陳男非法蒐集學生個資導致外洩,侵害隱私及資訊自主權,考量陳在警巡、偵查及審理均坦承,另兼衡陳提出參與公益、捐款活動資料,無證據證明陳有從中獲利,認為他經此教訓當知警惕,無再犯之虞。

中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判陳男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8萬元、提供60小時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2場,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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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依違反個資法判補習班陳姓負責人5月,緩刑2年。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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