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替孩子請假要「繳罰款」!這合理嗎?
定居英國的我們一家,每年都在 3 月底到 4 月中的假期回台探親訪友。回到台灣時,常常和親友(或熱心聊天的陌生人)有類似如下的對話:
「小孩放假啦?」
「其實 XX 號才放假,我們是請假才能先回來。」
「回來多久?」
「回來 3 個星期。」
「小孩能放假放 3 個星期啊?」
我接下來的回答,常常讓對方大感意外:
「學校只放兩週,多請的一個星期會被罰錢,回去就等著收罰單了!」
那麼,究竟為什麼會被罰錢呢?這就要談到英國的「假期罰款(Holiday fines)」制度了。
英國的 Holiday fines 規定是什麼?怎麼罰?
英國的法定受教年齡是 5 歲到 16 歲──從小學第一年預備班(Reception)到 11 年級考完中等教育普通證書(General Certificate of Secondary Education,簡稱 GCSE)為止。
在一般公立英國學校裡,如果學生學期中缺課 5 天以上,且沒有生病、家中變故等「不可抗力的正當理由」,學校就必須上報所屬地區行政中心(Council)的學校出勤率部門;該部門裡的教育福利官員(Education Welfare Officer)就會開罰單給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以示懲罰。
由於罰款是最基本的處罰,因此你可能會好奇目前英國政府規定的「行情」如何,答案是:學生雙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須「各」罰 80 英鎊(約新台幣 3,225 元)。也就是說,在雙親都有監護責任的情況下,一個學生缺課 5 天以上,就要付 160 英鎊的罰金。如果收到罰單後沒有在 21 天內繳款,未繳一方的罰金就會提高到 160 鎊。
根據規定,每個學生 3 年內最多(可)被罰兩次,第二次會直接漲到雙親各 160 鎊(約新台幣 6,450 元),如果不繳罰款,教育福利官員可以把家長告上法院。若 3 年連續違規 3 次以上,不用罰款,但是很可能直接法院見。
如果真的被告上地方法院,判決下來可能的處罰又會是什麼?答案是:最高 2,500 英鎊(約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款、強制社區服務,或是 3 個月的刑期,另外加碼父母教育課(以上資料來自英國政府網站,實際執行可能依行政地區有所不同)。
英國一年有 3 個學期(如下圖所示),除了私立學校之外,大部份學校的假期起始日都差不多,最多依地區而有相差一週的差異。因此「學校假期」對有學齡子女的家庭來說非常重要,如果想出遊,必須提早預訂飯店、交通;若要送孩子去假期營(holiday camps),則要儘早報名避免額滿。職場上,如果工作團隊裡幾個同事都有讀小學以上的小孩,誰休假、誰代班,或是輪流請假,都要早早協調好。
跟大部分國家一樣,「學期中不能無故請假」原本只是英國學校和家長之間的「君子協定」,准假和懲處與否,建立在校方對學生家庭的了解之上:倘若學生因故須缺席幾天,只要家長提出申請、解釋缺席的理由,在合理範圍內,校方多半會放行;如果學生的家庭環境較複雜,無故不到校,校方可依此規定介入,要求家長盡責督促,不讓子女任意缺課。
然而,在 2013 年,英國這項規定從「各校彈性實施」升級成「全國統一規定」,也就是在這個時候,罰款條例正式出現。
雖然這個改變的出發點,是確保基礎教育受教權,目的在於提升上學出席率,避免學生因缺席影響自身和班級的學習進度,但隨之而來的嚴格懲處,還是讓許多家長感到困擾,也因而在實行之初,就引起許多爭議。
甚至,曾有一位父親因為帶孩子出國被罰款,一狀把地區行政中心告上法院,雖然最後最高法院判定父親敗訴,但是這個案子引起很多家長共鳴,也讓罰款條例的矛盾之處成為全國討論的話題。
家長於「學期中」帶孩子出遊的考量何在?
家中沒有學齡子女的人可能會想:小孩學期中本來就是要去上學,硬是要請假帶小孩去玩,「不負責任」的家長被罰錢不是活該嗎?
然而,有學齡子女的家長都知道,無論在哪個國家,在假期期間出去玩,不論是機票、火車票、旅館、全包式假期(Package holiday)還是其他相關費用,都比平日高出許多。一家大小的旅費,價差可以達到幾百、甚至幾千英鎊,加上假期人多,公路、機場與觀光景點都比平常擁擠,在這時候出遊,花費和 CP 值經常成反比,簡直是花錢找罪受。因此,如果只能在學校假期內出遊,一般受薪家庭因為預算受限,選擇會相對少許多。
再者,有些家長因為工作的緣故,不一定可以和孩子同時休假,因此只好選擇學期中出遊。還有一個常見情況,正如我們家一樣,由於來自國外、或家長身為移民第二代,帶子女回家鄉一趟往往所費不貲,如果能把去程提早或回程延後幾天,不但能省下一筆可觀的費用,也可以和親友相處久一點,在這樣的情形下,「借用」幾個上學日,便成了不得不然的解決之道。
真人真事血淚案例
多年前,第一次決定提早請假回台灣時,我文情並茂地寫了一封長信,向孩子的校長求情,希望校長能網開一面,讓剛上預備班的 5 歲女兒請 5 天假──結果當然是被婉拒。
我不死心約見校長,校長在談話中表示能體諒我們的情況,她個人非常願意通融,但是身為一校之長,規定終究是規定,無法為我們破例。於是我們在校長「Have a great time in Taiwan!」的祝福中提早回台,回到英國後的幾週內,如預期地收到了第一張罰單。
接下來幾年裡,我們和校方建立了默契:每年回台之前,我會依例禮貌性地寫信請假,校方依例回信告知無法准假,並會照規定罰款。就這樣,我們年年請假回台灣,年年無奈收罰單。
疫情期間,像我們一樣旅居國外的家庭都長期未能回國探親,以朋友一家為例,他們在疫情稍緩時請假帶孩子回澳洲,與久未見面的家人共度耶誕與新年假期。回到英國後,他們收到罰單與一封措辭嚴厲的信,內文竟提及「在學期中讓小孩缺課是反社會行為(anti-social behaviour)」云云。
朋友非常生氣地拿信給我看:「他們竟然說我讓小孩請假是反社會行為!我已經跟學校說過我們是帶小孩回國看家人了,要是我們長期不帶小孩回去看家人,這才叫『反社會』吧?」朋友無辜地表示:「罰錢就罰錢,這樣說未免太過分!」
那封信中陳述的是制式規範,但實務上,每個家庭的狀況不一樣,每個家長考量的因素也都有異,每個孩子因缺席影響學業的程度也不盡相同,實在很難一概而論。以「奉公守法」的角度來看,家長「主動」讓小孩缺課的確不對,有人會認為這是教小孩注重享樂、不以學校課業為重,不僅可能影響學業,也連帶拖累全班的進度。然而,也有人覺得處罰在學期中帶小孩旅行的家長,罔顧他們的家庭和經濟狀況,亦不甚公平。
正因如此,英國的「學期中假期罰款」條例一直是很具爭議性的話題,對注重個人權益和適時休閒的西方人來說,這個規定有干涉親權和人身自由之嫌,在家長和校方之間,也經常造成誤解和不愉快──不少家長認為,罰款取決於校方是否呈報缺席;而事實上,校方確有向所屬行政中心呈報出席率之責,並非針對單一個案。
罰款變高,為何效果仍有限?
儘管英國教育部近年大力呼籲出勤率的重要性,並以強調罰款和法院處分警告家長,但遏阻的效果仍不大。據統計,2023 年 9 月到 2024 年 7 月的這個學年裡,全國開出了 487,344 張罰單,其中有 91% 是未經許可的假期;這個數字比前一年高出了 24%,和 2016 至 2017 學年相比更是足足多了 3 倍。
有鑑於此,從 2024 年 8 月開始,罰款金額從每個家長 60 英鎊調漲到 80 英鎊,希望能以更高的罰金制衡連年上升的案例。
不過,雖然還沒有 2024 到 2025 年的統計數據,但我預估,罰單數字應該不會因此下降,主要原因有二:
一、金錢考量:一個家庭在非假期期間旅行,省下來的花費可觀(少至幾百、多至上千英鎊),又有附加好處(人少、不塞車、假期較長等),大部分家長還是會選擇經濟價值較高、對家庭較有利的選項,不會因為相對小額的罰金而打退堂鼓。
二、體驗考量:受到疫情影響,許多旅居/定居英國的家庭長期與家人分別,而無法度假旅行的經驗也讓不少家長改變優先次序:學校固然重要,但是和家人相處、探訪親友、體驗異國文化的機會同樣寶貴,在無法兩全其美的情況下,即使知道會被處罰,多數人還是會選擇請假。
難解的課題
英國的「學期中請假」這個議題,在情理法上各有不同詮釋,很難用單一的是非對錯來判定。看起來,政府短期內不會在懲處上讓步,家長們也不會因怕被處罰而卻步,兩方各有立場與理由,目前很難在准與不准、罰與不罰上達成共識。
而學校與教職人員一方面要求學生不缺課,另一方面也深知學習不僅止於課堂。他們既要和家長維持良好互動,又不得不替政府「扮黑臉」,夾在兩者之間,也是兩面為難。
如果有一天在台灣,家長讓孩子「學期中請假」也會被罰款,甚至被告上法院,大家覺得這樣的規定如何呢?看到這篇文章的讀者朋友們,你會怎麼選擇?
※本文由換日線網站授權刊載,原標題為《帶孩子請假出遊錯了嗎?讓英國家長頭很痛的「假期罰款」,制度與爭議全解析》,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延伸閱讀】
●沒人不愛放假,但台大「超長寒暑假」卻讓學生不滿?──聊聊「一學期 16 週」新制
●「工作滿一年想請特休假,我的土耳其主管竟然這樣說⋯⋯」──談談關於放假的「文化差異」
※本文由換日線授權刊登,未經同意禁止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