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狠父虐死新生兒判10年 未滿20歲妻放任不作為也判刑
台中莊姓男子和妻子生下1名男嬰,莊不顧兒子出生不到1周,不滿其哭鬧就痛毆、打巴掌凌虐,還獨留孩子在家和老婆去鄰居家打電動,回來才驚覺男嬰失去心跳急救仍死亡;法院依傷害致死罪判莊10年;另莊妻目睹先生打小孩卻不制止,其不作為也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判她1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莊男和妻子、出生10多天大的兒子同住大里區,莊2024年8月不滿孩子哭鬧,多次用手指捏其雙耳造成受傷,又認為毆打兒子後,妻子就會接手照顧,再持續於5日、7日、23日,抱起男嬰大力搖晃,放在大腿上用力打巴掌3、4下,還將兒子高拋後接住,釀男嬰腦部、視網膜出血。
未料莊妻目睹老公傷害孩子行為,僅開口勸阻而無任何積極有效制止其施暴,也沒報警、通報社會局或送醫,放任先生持續傷害男嬰。
同月25日,莊男、妻子見男嬰睡著將他獨留屋內,夫妻一起到鄰居家打電動、聊天,回家時才驚覺兒子臉色蒼白且無心跳,26日半夜12點多騎機車搭到醫院,經搶救男嬰一度恢復呼吸心跳,但仍因傷重於9月6日死亡。
台中地院審酌,莊男自稱不耐兒子哭鬧,希望透過傷害孩子引起妻子注意,讓妻子一起分擔、照顧孩子,可見他虐童是帶有洩壓性質,不應從輕量刑,法官也考量男嬰出生不到2個月就被剝奪生命、莊男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去年10月已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他10年。
莊妻部分,中院認為她身為母親,依法負有照顧、保護義務,防止兒子被傷害,但她目睹莊男傷害行為,卻疏未注意,僅口頭勸阻,沒有採取積極有效制止,其不作為也有過失,應負「保證人之過失責任」。
中院審酌,莊妻案發時未滿20歲,年輕即為人母,思慮不及一般成年女性成熟,依過失致死罪判她1年6月,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