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管法修正案今過初審 用電大戶應自建發電或儲能設備
立法院今天(5日)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聚焦增訂能源用戶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進而降低電網依賴。至於民進黨立委提案對故意散播能源不實謠言、假訊息危害社會秩序開罰的相關條款,國民黨、民眾黨立委認為已有其他法可做處理,且與能管法精神不符,最後民進黨召委邱志偉裁示不予增訂。
行政院、立法院各黨團皆提案修正的《能源管理法》,5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順利完成初審,大部分內容皆照行政院版通過。
其中,增訂第6-1條要求能源供應事業,基於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等公益性需要,應配合主管機關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且相關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資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10條也規範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的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若未依規定設置,在第20條也授權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濟部能源署署長吳志偉說明,原先條文是要求所有達到一定容量者都要設置,但經與廠商座談,廠商多認為實務面上,若既有廠址自建發電或儲能設備,會有空間不夠、安全性的問題,因此最終支持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僅對新設或增設用電做要求。他說:『(原音)大部分意見認為說,既設的廠址在有限空間之內,很難再繼續增設相關設備,因為今天委員有提案要把新設、增設放到條件裡面去,也就是說以後未來只有新設跟增設的部分才要進行。另外,還有同一項最後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的部分,也改成「或」。我是覺得說這個跟我們現在蒐集到的意見蠻符合的。』
至於民進黨立委邱議瑩等人提案,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國家能源供應、國家能源基礎設施的不實謠言或假訊息,若危害社會秩序、引發公眾恐慌可處10萬以上60萬以下罰鍰的相關條文,遭到國民黨立委楊瓊瓔、鄭天財以及民眾黨立委洪毓祥反對。
楊瓊瓔表示,用意雖好,但訂定之後,恐怕其他法也都要訂定。鄭天財則說,現有其他法律已可處理,且這與能管法促進能源使用效率的立法精神不符。
提案委員之一的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表示,能管法修法急迫,考量修法效率便不做堅持,未來視情況再提修法。最後,民進黨召委邱志偉裁示,不予增訂。(編輯:宋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