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騙砲國中妹!松機廁所、U2電影館大戰4次 判刑1年半還被退學
台東某大學一名王姓男學生2023年1到4月跟一名14歲國中女生談戀愛,期間還在廁所、電影院等地方發生親密關係,王男當年5月提分手,女方家長得知後提告,法院判刑1年6個月,學校也直接祭出最嚴厲的「勒令退學」。男學生不服,氣得告上法院想翻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法官說「學校維護校譽是應該的,退學決定沒毛病。」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大生明知道對方才14歲,還處於國中階段,卻管不住自己,兩人頻繁在各種公共場合發生關係,從松山機場的無障礙廁所、公園廁所,一路到U2電影館,這些本來應該單純的公共空間,成了他們的「秘密基地」。直到兩人分手後,女方的父親才知道寶貝女兒竟然被這樣對待,氣得報警提告,事情才鬧大。
對話紀錄成鐵證 法院認定缺乏悔意
法庭上,王男為了脫罪,否認有「插入行為」,辯稱只是口交或者單純探索。但尷尬的是,法官翻出兩人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男學生不僅問對方「會不會痛」、「不戴比較舒服」這種露骨的問題,甚至在得知有懷孕風險時,顯現出一種「無所謂」的態度。這些鐵證擺在眼前,法官最終認定他違反《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年6個月。
行政官司最後掙扎 大學自治 vs. 學生權益
這場官司的「退學」主戰場,男大生則試圖爭辯,認為學校的性平調查全憑A女父親單方面的說詞,且其聊天紀錄是透過破解密碼非法取得,不應具備證據能力。他更喊冤說,當時交往是兩情相悅,並未違反意願,學校未經刑事判決確定即逕行退學,有違比例原則,簡直是把學生拒於門外。
法院判決:校譽高於個人學籍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顯然不買帳。判決理由指出,行政調查與司法偵查本質不同,學校基於維護大學自治及確保學生行為規範,依法對品行重大偏差的學生進行懲處是學校職權。
法官認為,男大生對未成年人誘發性行為,在對話紀錄中顯露出的態度缺乏反省,加上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學校認定其行為「情節重大、影響校譽」,確實屬於校園自治範圍內的高度專業判斷,並未逾越法律規範。最後判處男大生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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