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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4年、妻堅決離婚 中國男申請在台長期居留遭駁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6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2日電)中國楊姓男子申請在台長期居留,但內政部查出他與配偶楊女分居4年多,且楊女堅決離婚,2人對婚姻真實性說詞亦有重大瑕疵,因此不許可楊男長期居留。楊男提訴願主張在台灣有工作及住所,此處分侵害他基於合法婚姻衍生的居住權,但近日遭行政院駁回。

行政院7月2日做成的訴願決定書記載,楊男與原住中國、後在台設籍的楊姓女子於民國106年在中國結婚;楊女前兩段婚姻的配偶都是台灣人,這次是她第3次結婚。

訴願決定書指出,楊男107年獲內政部許可來台依親居留,112年換發依親居留證,有效期限至116年。楊男於114年申請在台長期居留,但內政部依移民署實地訪查結果,認定楊男無正當理由未與楊女同居,且2人對婚姻真實性說詞、證據不符,因此依法不許可楊男的長期居留申請、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且註銷112年的依親居留證,1年內不許再申請依親居留與長期居留。

楊男提訴願指出,他與楊女婚後感情融洽,自109年爆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後,他無法來台與楊女同居。雖然楊女因疫情分隔、感情生疏而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但經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認定他對婚姻無過失,已駁回離婚之訴。

楊男說,他與楊女婚姻關係合法存續,且他目前在台灣有穩定工作及住所,此處分已侵害他基於合法婚姻所衍生的居住權利。

內政部反駁,楊男與楊女結婚超過9年,縱使受疫情影響,仍得以通訊軟體聯繫並維持感情,但經114年移民署基隆市專勤隊實際查訪及訪談,2人未同居、關係冷漠淡薄,且就對方有無前科、財務及身體狀況、平時聯繫方式等說詞有重大瑕疵,也沒有積極共同生活的共識。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酌,楊男律師在離婚訴訟中曾提議待取得長期居留權後再離婚,且根據移民署查訪紀錄,2人分居4年多,楊女指楊男頻繁返回大陸地區,時間長達半年至1年半,結婚8年來有4年多在打離婚訴訟,她為了離婚已快精神崩潰。

訴願審議委員會指出,政府基於公共安全及社會利益,針對婚姻移民配偶經許可入境後,是否以真實婚姻目的共同生活、還是只以結婚作為入境手段,都有必要調查清楚,面談就是行政調查方法之一。

審議委員會說,內政部考量,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台長期居留攸關國家利益,本案楊男與楊女面談說詞有重大瑕疵,內政部實質調查2人婚姻真實性、共同生活真意等,獨立判斷婚姻實質內涵,難以法院判決結果拘束。

委員會指出,又楊女表示楊男自112年3月自大陸返台後半年間,對她漠不關心,在台灣待半年就返回大陸,不願面對家庭問題,且楊女多次表達2人感情破裂、堅決離婚,而楊男也沒有積極修復婚姻,從2人互動事證顯現雙方感情基礎薄弱,繼續維持婚姻關係有困難,因此駁回訴願,維持原處分。(編輯:林興盟)11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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