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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調高反失低收資格 勞動部:即起開放弱勢「暫時拋棄」全額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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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19小時前 • 發布於 19小時前 • 上報快訊/胡玟惠
為保社福資格,勞動部准拋棄勞保年金至少一年。(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過去曾有經濟弱勢的民眾,因領取的勞保年金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升,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門檻,進而喪失低收入戶或收容安置等社會救助資格。為了保障這類民眾的社會福利權益,勞動部今天(30日)發布了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續領人,拋棄按月領取年金給付注意事項,允許續領人暫時拋棄全額勞保年金,且拋棄期間必須至少滿一年,滿一年後方可申請恢復。

勞保年金拋棄規定出爐 僅限老年、失能年金可申請

勞保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組長劉秀玲對此表示,現行的勞保年金一經核定發給,原則上會按月發放至續領人身故或不符資格為止,且發放金額會隨著CPI累計成長率進行調高。然而,根據《社會救助法》的規定,勞保給付必須全數納入家庭總收入計算。近年來許多弱勢民眾反映,勞保年金隨物價調高後,反倒使他們失去重要的社福資格。由於現行的勞工保險條例中缺乏年金拋棄的相關規定,勞動部因而在不變動母法架構的前提下,制訂了此項拋棄注意事項,以避免弱勢民眾的社福權益受到衝擊。

劉秀玲進一步說明,民眾可以申請拋棄的項目為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但申請時必須自當月起,拋棄各期年金的全部金額(包含加發的眷屬補助),不得選擇僅拋棄部分金額,亦不具備追溯拋棄的效力。另外,由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災保)年金」涉及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且具備公益性質,因此不開放申請拋棄。

為了維持給付的穩定性,並防範有心人士透過技術性調整來巧取社福資格,注意事項明定拋棄期間最少須達一年。滿一年之後,續領人可以透過書面申請恢復發給,並自申請當月起開始生效,但過去已拋棄且完成的年金期間不可申請補發。若恢復領取後想要再度拋棄,則必須間隔一年以上。

勞保年金拋棄後不得撤回 至少滿1年才能恢復

此外,為了保障年金的實質購買力,在民眾拋棄年金的期間,該筆年金仍會持續計算累計CPI成長率,未來當民眾申請恢復領取時,將會以調升過後的金額進行發給。在遺屬請領權益部分,若拋棄年金的續領人不幸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無法請領其生前已經拋棄的年金,但依舊可以請領遺屬年金或差額金。如果選擇請領差額金,續領人生前已領取與已拋棄的金額,都將會一併列入已領總額中扣減。

勞動部特別提醒,拋棄年金屬於重大的權利變更,一經核准之後便不得撤回或變更,且拋棄期間必須至少滿1年才能申請恢復按月發給。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上,拋棄的金額會被視同已經領取,因此民眾在正式提出申請前務必經過審慎評估。年金續領人若欲申請拋棄或恢復發給,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若有進一步疑問可至勞保局官網查詢。(責任編輯:王晨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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