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噸火麻仁扣3年發還無藥性 業者聲請國賠千萬遭駁回
彰化縣黃姓業者在2018年前進口80噸的「火麻仁」欲以藥材販售,但進口後因火麻仁與一般大麻種子外觀無異,海關委請農改場檢驗,驗出有1%、6%發芽率,檢方聲請沒收後,調查局抽驗無發芽能力,業者聲請發還訴訟3年才如願,業者認因查扣時間長,導致火麻仁失去藥性,聲請國賠1002萬元,二審認定,基隆關與農改場無違法,駁回訴請。
判決指出,彰化縣黃姓業者在2018年3月22日,向深圳市綠益康實業有限公司定購,一批經輻射照射、不具發芽活性的火麻仁,總計8萬餘公斤(約80公噸),同年3月29日託運來台到關。經基隆關採樣送農改場檢驗,分別於同年4月12日檢出1%發芽率,同年5月31日檢出6%發芽率,經基隆關認定屬違禁物,同年5月2日予以扣押。
該批火麻仁送調查局採樣檢定後,認定外觀雖然與大麻種子一致,但無發芽能力,彰化地檢察署檢察官、黃姓業者分別向彰化地院聲請宣告沒收、發還扣押物,彰化地院更三審駁回彰檢聲請,將查扣的火麻仁發還給業者。
不過業者認為,火麻仁經查扣3年後,恐已失去藥用功能,無法出售,而基隆關、農改場的疏失,造成他1002萬元損失,因此聲請國賠。
不過一審認定,農改場是由基隆關委託檢驗,並將鑑定結果提供給委託機關參考,委託機關有自為裁量之泉,鑑定的鑑定,並無行使公權力可言,所以農改場無違法執行職務,另外,基隆關根據農改場的發芽率的報告,依權責發現有「犯罪嫌疑」的狀況,即依法移送檢調調查,也非終局判斷,執行職務行為,也沒有違法,駁回黃訴請。
業者上訴二審,法官仍維持相同認定,認為農改場、基隆關依法執行職務,該批火麻仁經後續刑事偵審程序終結前,基隆關、農改場都無權擅自發還已查扣的火麻仁,業者主張火麻仁被查扣3年而不具藥性,蒙受損失,與基隆關、農改場的採樣、告發、檢驗行為,無因果關係,駁回黃訴請,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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