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科技公司職場霸凌釀員工重鬱 法院判公司「這原因」要賠15萬
新竹一名曾任職於科技廠的劉姓員工,指控任職期間遭同事長期職場霸凌,導致罹患重度憂鬱症,被迫離職,向公司及2名同事求償共46萬元。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提出的多項事件難認構成持續性職場霸凌,但公司在接獲申訴並得知其罹患憂鬱症後,未依規定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與保護措施,違反雇主保護義務,判科技公司須賠償15萬元。
判決書指出,劉女主張2019年至2023年間在公司任職時,遭同事多次刁難與孤立,包含工作分配衝突、被質疑工作能力等,長期壓力使她罹患重度憂鬱症。公司知悉後,竟未提供任何諮商、輔導或保護措施,反讓她跟被指控霸凌的同事在同一辦公室且相對而坐,且僅以一螢幕隔開,導致她身心驚恐已至極限。
此外,她也指控另一名同事,在她轉職後仍傳LINE訊息「妳再搞下去慘的只是妳自己」、「我認識的人都叫他們同事的公司不要收妳」等語,導致她再次陷入不穩,劉女因身心創傷及痛苦,爰依法請求賠償。
法官審酌相關錄音、對話紀錄及證人說法,認為原告所提多數事件僅屬工作溝通衝突,發生時間零散,難認為持續性、敵意性的霸凌行為;其中部分事件先前經檢方偵查也已不起訴。法院認為劉女未能提出任何直接證據或得以推理佐證,以實其說,不能認定原告主張為真,因此不構成賠償責任。
此外,經委醫院進行精神鑑定,確認劉員確實罹患重度憂鬱症,且在發病前6個月內確有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兩者具有因果關係,劉員於罹病嚴重度最甚期間的精神與行為障礙損害分級應為20%,為工作能力部分減損。
判決書指出,該公司違反保護義務,接獲申訴並得知劉女持有憂鬱症診斷證明後,未提供心理諮商或輔導等支持措施,也未妥善安排工作環境,反而要求她與申訴對象近距離辦公,顯示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善盡保護勞工身心健康的義務。法官因此認定公司違反雇主保護義務,應負部分損害賠償責任,酌定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其餘包括要求公司與同事連帶賠償等請求則無理由,均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