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15年擺爛少付生活費、房貸 前夫超慘!中風仍要付2777萬
記者葉品辰/台中報導
一對離婚近15年的前夫妻,因離婚協議中房貸與生活費約定爆發高達近2800萬元糾紛,女方控訴經營傳播公司的前夫,離婚後長年未依約支付每月20萬元生活費與房貸,憤而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離婚協議內容明確且具拘束力,最終判決前夫須給付共2777萬餘元。
判決指出,雙方於1994年結婚,育有一名子女,2010年離婚時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由男方負擔女方名下台中房產1000萬元房貸,另須給付800萬元購屋款,以及每月20萬元作為女方及子女生活費,直至女方過世。女方主張,前夫僅在離婚初期支付部分款項,其後長期未依約履行,房貸與生活費多由自己負擔,因此提告追討。
男方辯稱,已出售房產並清償部分貸款,且雙方曾口頭協議調降生活費至每月2萬至4萬元,另主張自己多年來已支付大筆費用,並因罹患青光眼、腦中風及疫情影響收入,請求減免給付責任。
不過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書條款文字明確,並未約定可隨收入調整或口頭變更,男方也未提出證據證明雙方有降價合意,且未依約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改以代付其他費用亦不算履約。法院還認定,男方僅清償部分房貸,仍須補足約485萬元,並應依約支付800萬元購屋款;至於生活費部分,男方5年間僅支付約187萬元,明顯不足,應補足近5年及後續2年共1492萬餘元。至於健康與收入因素,法院認為仍屬可預見風險,不構成情事變更,最終判決男方須合計給付逾2777萬元。